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笔迹形成先后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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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时间鉴定
一、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物证鉴定的一种,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随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否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方式?
首先,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因此,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能被认可。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等会对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产生一定影响。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会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也是让对方了解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
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其鉴定报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有些方法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鉴定方法不科学,可能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例如,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太大关联。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以及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可以鉴定什么时间的承诺,都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部分问题已经能够解决,但精确度不高。
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都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
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
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虽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进行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可以看出是先捺印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名,后来被人补上一些内容。
三、笔迹的形成时间无法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以下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去比对,时间也会比较长。
四、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自然人因纠纷无法解决时会通过诉讼维权,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理,可能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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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出院后多长时间鉴定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新媒体专电 美媒称,人类有生物钟,其他动物和植物也有生物钟。现在有研究显示,细菌也有与地球上24小时生命周期一致的生物钟。
据美国《科学日报》网站1月8日报道,这项研究回答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生物学问题,并可能对给药的时间、生物技术以及如何制定适时的作物保育方案产生影响。
生物钟或昼夜节律是一种精密的内部定时机制,在自然界广泛存在,使生物能应对昼夜更替、甚至季节更替的重大变化。
报道称,这些存在于细胞内部的分子节律利用外部线索(例如阳光和温度),使生物钟与环境同步。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有时差反应,因为人体生物钟在与旅行目的地的新昼夜节律一致之前会暂时失配。
报道还称,过去20年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这些分子节拍器对基本生物过程至关重要(例如对人类的睡眠和认知功能),以及植物的水分调节和光合作用。
尽管细菌占地球生物总量的12%,而且对人体健康、生态和工业生物技术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人们对细菌的24小时生物钟却知之甚少。
以往的研究表明,需要光才能产生能量的光合细菌有生物钟。
但自生非光合细菌是否有生物钟一直是个谜。
据报道,在这项国际研究中,研究人员在非光合土壤细菌“枯草芽胞杆菌”中检测到自由运行的昼夜节律。
研究小组采用了一种被称为“荧光素酶报告”的技术,该技术添加了一种能产生生物荧光的酶,使研究人员能够将一种基因在生物体内的活跃程度可视化。
研究人员重点观测了两种基因:第一种是名为ytvA的基因,它可以对蓝光感受器进行编码;第二种是名为KinC的酶,它参与诱导细菌形成生物膜和孢子。
研究人员对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基因水平进行观测,一种是持续的黑暗,另一种是12小时光亮和12小时黑暗相交替。他们发现,ytvA基因的活跃水平是根据光和暗的周期进行调整的,在黑暗中活跃度升高,而在光亮中活跃度下降。在持续的黑暗中仍然可以观测到周期。
研究人员观察到,稳定的模式需要几天时间才能显现,而如果环境发生逆转,模式也可以逆转。研究人员观察到的这两种情况是昼夜节律及其与环境线索同步能力的共同特征。
他们利用每日气温变化进行了类似的实验(例如增加每日周期的长度或强度),发现ytvA和KinC的节律以符合昼夜节律的方式调整,而不仅仅根据气温变化开关。
研究报告的第一作者、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玛莎·梅罗说:“我们首次发现非光合作用细菌能辨别时间。”她说:“它们通过观察光线或温度环境的周期来使分子运作适应一天中的特定时间。”
她说:“除了回答医学和生态学问题,我们还希望将细菌作为一个模型系统来理解生物钟机制。”
报道指出,这项研究也许能帮助解决以下问题:对细菌感染来说,在一天中什么时间接触细菌重要吗?考虑时间因素,可以优化工业生物技术流程吗?就抗菌治疗而言,在一天中什么时间进行重要吗?
研究报告的作者、英国约翰·英尼斯中心的安东尼·多德博士说:“我们的研究为探究细菌的昼夜节律打开了一扇大门。”他说:“既然我们已经确认细菌可以辨别时间,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到导致这些节律出现的过程,并搞清楚为什么拥有节律会给细菌带来优势。”
研究报告的作者、丹麦技术大学的阿科什·科瓦奇教授补充说:“枯草芽胞杆菌用途广泛,包括从生产洗衣液到农作物保育,再到最近被当作人类和动物益生菌使用,因此对这种细菌的生物钟进行工程设计,将成为各种生物技术领域的巅峰。”
纸张时间鉴定
美媒称,人类有生物钟,其他动物和植物也有生物钟。现在有研究显示,细菌也有与地球上24小时生命周期一致的生物钟。
据美国《科学日报》网站1月8日报道,这项研究回答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生物学问题,并可能对给药的时间、生物技术以及如何制定适时的作物保育方案产生影响。
生物钟或昼夜节律是一种精密的内部定时机制,在自然界广泛存在,使生物能应对昼夜更替、甚至季节更替的重大变化。
报道称,这些存在于细胞内部的分子节律利用外部线索(例如阳光和温度),使生物钟与环境同步。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有时差反应,因为人体生物钟在与旅行目的地的新昼夜节律一致之前会暂时失配。
报道还称,过去20年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这些分子节拍器对基本生物过程至关重要(例如对人类的睡眠和认知功能),以及植物的水分调节和光合作用。
尽管细菌占地球生物总量的12%,而且对人体健康、生态和工业生物技术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人们对细菌的24小时生物钟却知之甚少。
以往的研究表明,需要光才能产生能量的光合细菌有生物钟。
但自生非光合细菌是否有生物钟一直是个谜。
据报道,在这项国际研究中,研究人员在非光合土壤细菌“枯草芽胞杆菌”中检测到自由运行的昼夜节律。
研究小组采用了一种被称为“荧光素酶报告”的技术,该技术添加了一种能产生生物荧光的酶,使研究人员能够将一种基因在生物体内的活跃程度可视化。
研究人员重点观测了两种基因:第一种是名为ytvA的基因,它可以对蓝光感受器进行编码;第二种是名为KinC的酶,它参与诱导细菌形成生物膜和孢子。
研究人员对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基因水平进行观测,一种是持续的黑暗,另一种是12小时光亮和12小时黑暗相交替。他们发现,ytvA基因的活跃水平是根据光和暗的周期进行调整的,在黑暗中活跃度升高,而在光亮中活跃度下降。在持续的黑暗中仍然可以观测到周期。
研究人员观察到,稳定的模式需要几天时间才能显现,而如果环境发生逆转,模式也可以逆转。研究人员观察到的这两种情况是昼夜节律及其与环境线索同步能力的共同特征。
他们利用每日气温变化进行了类似的实验(例如增加每日周期的长度或强度),发现ytvA和KinC的节律以符合昼夜节律的方式调整,而不仅仅根据气温变化开关。
研究报告的第一作者、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玛莎·梅罗说:“我们首次发现非光合作用细菌能辨别时间。”她说:“它们通过观察光线或温度环境的周期来使分子运作适应一天中的特定时间。”
她说:“除了回答医学和生态学问题,我们还希望将细菌作为一个模型系统来理解生物钟机制。”
报道指出,这项研究也许能帮助解决以下问题:对细菌感染来说,在一天中什么时间接触细菌重要吗?考虑时间因素,可以优化工业生物技术流程吗?就抗菌治疗而言,在一天中什么时间进行重要吗?
研究报告的作者、英国约翰·英尼斯中心的安东尼·多德博士说:“我们的研究为探究细菌的昼夜节律打开了一扇大门。”他说:“既然我们已经确认细菌可以辨别时间,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到导致这些节律出现的过程,并搞清楚为什么拥有节律会给细菌带来优势。”
研究报告的作者、丹麦技术大学的阿科什·科瓦奇教授补充说:“枯草芽胞杆菌用途广泛,包括从生产洗衣液到农作物保育,再到最近被当作人类和动物益生菌使用,因此对这种细菌的生物钟进行工程设计,将成为各种生物技术领域的巅峰。”
来源:参考消息网
公章时间鉴定
一、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物证鉴定的一种,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随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否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方式?
首先,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因此,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能被认可。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等会对鉴定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产生一定影响。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会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也是让对方了解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
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其鉴定报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有些方法是伪科学。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鉴定方法不科学,可能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例如,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太大关联。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以及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可以鉴定什么时间的承诺,都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部分问题已经能够解决,但精确度不高。
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都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
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
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虽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进行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可以看出是先捺印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名,后来被人补上一些内容。
三、笔迹的形成时间无法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以下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去比对,时间也会比较长。
四、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自然人因纠纷无法解决时会通过诉讼维权,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理,可能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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