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制权交割纠纷案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公司控制权协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诺君

【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典型成功案例,就案情给与您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隐名股东纠纷、股东分红纠纷等案件,系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企业控制权交割纠纷案——股权转让后实际经营权移交的司法认定‌

当事人‌

原告‌:林某(股权受让方,日用品公司新任控股股东)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冉某(股权转让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方‌:日用品公司(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冉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300万元受让冉某持有的(第三方)日用品公司60%股权,并约定冉某需在工商变更后3日内移交“公司公章”、“财务账册”及“客户资源”。

林某支付首期款200万元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冉某以“公司经营依赖其个人资源”为由拒绝移交公章及财务资料,导致林某无法参与经营管理。

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冉某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经营损失50万元‌。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冉某立即移交“公司公章”、“财务账册”及“客户资料”‌;

2、判令冉某赔偿因未移交资料导致的经营损失50万元‌;

3、诉讼费用由冉某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1、协议未明确约定公章移交的具体方式,且林某未支付剩余100万元尾款;

2、公司正常运营未中断,林某未实际参与经营,无权主张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控制权移交是否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

2、未支付股权转让尾款能否构成拒绝移交的抗辩理由?

3、经营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冉某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移交公章、财务账册;

2、驳回原告第二项赔偿请求‌(证据不足);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

法院观点‌

1、控制权移交的合同义务认定‌: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股权转让协议中“移交公章”属于附随义务,虽未明确约定方式,但结合交易习惯应解释为“实际控制权交付”。冉某拒绝移交构成违约,不得以未支付尾款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

2、损失赔偿的举证标准‌:林某未提供公司营收下降的直接证据,且冉某已配合完成工商变更,公司治理结构未实质受损‌。

案件总结‌

中小微企业股权转让协议需明确约定控制权交割的具体内容(如公章、财务资料移交),避免因履行标准模糊引发争议。法院将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控制权移交视为合同核心义务,严格审查违约方的抗辩理由。

企业治理建议

建议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控制权变更程序,或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障交割安全‌。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股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企业控制权之争案例

控制权交易

控制权收购

企业控制权如何计算

公司控制权协议

公司控制权转让是利好吗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公司控制权案例

控制权交易

企业控制权转移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