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戈甲通过戈乙(系被告人戈甲的弟弟)认识被害人邹某后,谎称自己是第二炮兵部队现役军人,以可利用部队内部指标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得被害人邹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同年7月,被告人戈甲至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某俱乐部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分别对被害人蒋某、吴某、徐某、黄某招摇撞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5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戈甲的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结果: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被告人戈甲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中,被告人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现役军人骗取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该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法律严厉打击该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是积极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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