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别,有名合同有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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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别,有名合同有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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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有哪些

最高法院民一庭谢勇:四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 勇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8辑

转自:人民法院出版社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诉争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属于,则应当依照关于地域管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标的作为区分有名合同的标准。合同标的是给付,即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合同标的不同于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标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其所指向之房屋属于合同标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但未必有标的物。例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合同约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对相对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该合同的标的是不为特定行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该合同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未对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劳务关系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的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劳务合同的标的已经达成共识,即提供劳务。从二者标的的差异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合同是请钟点工。钟点工上门提供了劳务,就要支付工钱。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物化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标的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务没有转化成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仍然要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定作物的差异。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变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十分慎重。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用途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专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会造成浪费,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具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并损害交易安全。

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对二者应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可作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

四、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既要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要关照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的发包人违法在农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此类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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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 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诉争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属于,则应当依照关于地域管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标的作为区分有名合同的标准。合同标的是给付,即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合同标的不同于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标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其所指向之房屋属于合同标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但未必有标的物。例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合同约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对相对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该合同的标的是不为特定行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该合同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未对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劳务关系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的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劳务合同的标的已经达成共识,即提供劳务。从二者标的的差异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合同是请钟点工。钟点工上门提供了劳务,就要支付工钱。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物化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标的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务没有转化成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仍然要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定作物的差异。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变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十分慎重。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用途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专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会造成浪费,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具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并损害交易安全。

三、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对二者应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可作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

四、 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既要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要关照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的发包人违法在农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此类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注:本文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8辑。

原标题:《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谈四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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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南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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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名合同

崔红玉讲民法1000知识点带读。

民法典上规定的有民合同只有19个,19个有名合同,而跟它对应的叫做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就是法律没有给它规定名称的,也没有给它规定规则的,就有点像私生子的那种感觉。

但是合同法是以意思资质作为基本原则的,所以当事人可以意思资质创设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合同都行,只要不违法就是承认你的,所以这些合同就给它起名叫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了怎么办?它适用的是关于民法,因为它也是合同,是个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从民事法律行为的那一章去找到解决纠纷的依据。

它也是合同,所以可以用合同编总则的内容,就是通则的内容来解决,或者是参照合同编最相类似的合同来的规定来去解决。比如它跟买卖合同是最像的,那就按照买卖合同,它跟承揽合同最像,就按承揽合同来去处理,这就是无名合同。

所以同学们,无合同法不对民法,它其实是大量的运用类推再去解决纠纷的,不是每一个纠纷都有一个精准对应的,为它量身定制的法条,并没有的。

这时候怎么办?没有法条就不审案了吗?不可以的,对不对?所以这时候就去找跟它最相似的这些规则,有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有,那就使用它了。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几种有名合同

(图源网络 侵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诉争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属于,则应当依照关于地域管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标的作为区分有名合同的标准。合同标的是给付,即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合同标的不同于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标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其所指向之房屋属于合同标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但未必有标的物。例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合同约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对相对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该合同的标的是不为特定行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该合同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未对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劳务关系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的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劳务合同的标的已经达成共识,即提供劳务。从二者标的的差异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合同是请钟点工。钟点工上门提供了劳务,就要支付工钱。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物化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标的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务没有转化成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仍然要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定作物的差异。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变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十分慎重。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用途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专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会造成浪费,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具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并损害交易安全。

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对二者应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可作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

四、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既要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要关照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的发包人违法在农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此类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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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8辑
转自: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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