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有名化的进路区别及其功能差异(三),如何理解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璇

采政策型特别民法之有名化进路,本身就是要通过该类型合同的功能构造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而这是固守体制中立的民法典进路难以做到的。理由有三:其一,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发生根本转变,即法律关注的对象不再是中性的、无差异的市民,而是一些特定的团体及其利益。对该类团体利益的保护需要由特别法而非民法典来支持。其二,民法典所固有的一般原则、话语体系及解释方法与特别法领域不相适应,后者往往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话语体系来应对特殊领域的调整需求。这套话语体系由有着具体政策目标的“目的性”规范构成,它们超越和背离了民法典的一般原则,而且在特定领域衍生出一些与民法典原则相区别甚至冲突的新原则。其三,遵循体制中立的民法典与具有特定政策目标和功能的非常态规则,在体系上是不协调、不兼容的,而就合同类型有名化而言,特别法模式从民法典模式中分离出非常态缔约规则,反而通过维持常态缔约规则的技术因素,确保了民法典的体制中立。

当然,对于社会生活中业已定型化的合同,通过特别的法律规范使之有名化,虽能维持民法典的体制中立,但包含此等特别合同规范的特别民法在民法典之外的蓬勃生长,事实上使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民法典在一定意义上沦为“剩余法”或补充法。面对这些解法典化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典的重构来重新处理民法典和特别法的关系。但无论采用何种进路,由于特别民法各自构成规范自足的微观体系,故其纳入民法典不过是一种“嵌入式外挂”,而且正因为这种体系化的脱节,民法典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显得更加杂乱无章,法律适用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更为复杂。因此,即便是将某种本来由特别民法规范的定型化合同纳入民法典,也不是在两种传统的有名化进路之外创设了第三条道路

我是上海有关合同法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来问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区别

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区分有何法律意义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区分意义

有名和无名合同

如何理解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标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划分依据

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区分有何法律意义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