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马某自2013年8月份加入该公司后,为获得高额提成、介绍费等非法经济利益,在其与张某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召开会议、口口相传等方式将张某向其宣传的上述投资模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积极参与张某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并发展经理团队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4亿余元,最终造成3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320万余元。
【张涛律师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法分子会以公司用为幌子,让投资人相信公司的实力,然后非常对公众的资金进行筹集,而非法筹集资金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那么非法吸收上亿资金案的公司高管会不会被判刑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到上亿的,是属于特别巨大的案件,公司的高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到上亿的,是属于特别巨大的案件,公司的高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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