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某母婴服务公司的王某。王某请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产妇及婴儿信息贩卖给他。随后,李某将接触到的母婴信息写到纸上,拍照给王某,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定期定时给李某发送好处费。王某利用李某提供的信息,通过电话给自己的公司拉业务。经查,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李某共贩卖800余条信息给王某,非法获利2.7万元。在此案中,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人满足以上条件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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