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土地违法的有哪些行为2025,土地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房产纠纷 编辑:屈雪

一、构成土地违法的有哪些行为2025,构成土地违法的有哪些行为

本文介绍了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费等。接着,举了广东省6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例,包括一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变为宅基地、擅自占集体土地建碎石场、租用集体土地违规建厂房、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村民破坏农田挖沙取土。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指的是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遵守或故意违背《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土地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未达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县级以下政府擅自出让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广东省6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例(2014-2015年)

一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4年初,肇庆高要市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擅自租用白土镇沿塱村第三经济社集体土地64.68亩(其中耕地40.06亩),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7月,新时代陶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推土建设,并全部建成钢结构厂棚和仓库。

高要市国土资源局经动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即责令新时代陶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8月,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9月,在被占土地破坏性鉴定的基础上,将新时代陶瓷公司(法人郭某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高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被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并复耕,高要市公安机关已对涉嫌犯罪行为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变为宅基地

2014年5月,阳江江城区白沙街道岗新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对该村60.6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58.63亩)进行推填土并用于村民宅基地建设,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9月,共抢建村民住宅12栋(四层高楼房)和部分村庄道路,实际建设占地面积4.93亩,其他土地推平未建。2014年5月—10月,江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村民不听劝阻,还发动全体村民阻碍执法,强行抢建。

擅自占集体土地建碎石场

2014年9月期间,梅州市五华人古汉杰既未与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任何土地转让(租赁)合同,又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九江水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建设碎石场。

租用集体土地违规建厂房

2013年10月,郑某明、郑某国租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林兜村集体土地53.1亩(其中耕地49.94亩)用于厂房建设,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4年9月,英德市英红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镇红旗居委会土地101.4亩(耕地11.1亩)用于道路建设,其中99.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10月,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即对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村民破坏农田挖沙取土

2014年10月,茂名信宜市国土资源局经动态巡查发现,该市东镇街六运村村民毛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挖沙取土,于是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毛某拒不停工。

经多次制止无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对毛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暂扣违法施工工具挖掘机两台,并查实毛某非法挖沙取土面积17.1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面积16.5亩;3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门机构对被挖土地进行破坏性鉴定,经鉴定,该土地原地形地貌已发生变化,农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5月,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毛某非法挖沙取土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手续;(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原状;(四)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和设施;(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土地的;(七)非法转让或者出借土地的;(八)非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使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8个案例均涉及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转让、占用、批地、改变用途、拒不交还、复垦等行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土地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分析: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和破坏耕地类。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霸占土地属于犯什么法

一、霸占土地属于犯什么法1、霸占土地,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霸占土地如何处理强行霸占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五、占用耕地违反土地法哪条

法律分析: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三、怎样减轻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

1、怎样减轻处罚

因违法占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若想减轻处罚,需立即退还非法所占地,若已经对土地造成伤害,需得立即恢复土地原状,避免相关部门加重行政处罚,具体的情况,要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核定。

2、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对于未经批准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建设,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组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有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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