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联系是什么
1、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
2、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3、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
4、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
(2)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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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哪些
1、代位权的条件是:
(1)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法定其他条件等。
2、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4)法定其他条件。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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