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
【相关法条】
【撤销权的行使】撇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撇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如何行使的规定。
【争议观点】
对撤销权能否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只能以提起诉讼或者反诉方式行使,当事人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本纪要采后一种观点。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与解除权、抵销权等形成权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不同,撤销权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至于撤销权人能否在诉讼中以提出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在纪要起草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鉴于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如果以当事人未提起撤销之诉为由,就对当事人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不予审查,进而认定合同有效并作出相应判决。则在当事人另案诉请撤销合同,并且获得胜诉判决时,基于生效判决作出的前案判决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如此,既不利于一揽子解决纠纷,也不利于维护裁判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有鉴于此,本纪要规定只要当事人以合同具有某项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就应审查合同是否具有该项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
可撤销合同毕竟不同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只能基于当事人主张的可撒销事由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而不能无视当事人的主张依职权对全部的可撤销事由进行全面审查。为避免当事人在一审中以某项可撒销事由提起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二审中又以另一项可撤销事由提起上诉或抗辩,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当事人以合同可撤销为由提起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一审法院就要向其释明,告知其明确可撒销事由。该事由一经明确,人民法院仅须针对当事人主张的该一项或多项可撒销事由进行审查即可,无须审查其他可撒销事由。
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二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撒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言规则,对其二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撒销事由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人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撒销事由以及撒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行审查。
二、关于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提出主体上,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具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而无效合同任一当事人均可提出;二是在人民法院的审查问题上,对于合同是否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可描销事由进行审查;三是在损害利益问题上,可撤销合同损害的都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是在行使期限上,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有其行使期限,超过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而合同无效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行使期限问题。
当然,二者也有密切联系。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合同具有可撤销的事由,此时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是否具有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如果合同无效事由成立的,不论可撤销事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均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事务问题】
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较之于合同法有何不同
一是关于可变更合同问题。民法总则保留了可撤销合同,而未规定可变更合同,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
二是关于欺作、助迫问题。合同法仅规定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败诈、胁迫可撒销,而民法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受取作、胁迫人也可依法请求撒销。此外,合同法把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民法总则对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未再区分所损害的法益类型,一律按可撤销对待。
三是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而民法总则将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二为一,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赋予了显失公平制度新的内涵,从而事实上吸收了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制度。
四是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仅笼统规定撒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民法总则则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并且规定了撒销权存续的最长期间5年。具体来说:其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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