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担保主合同期限有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对债权人和保证人间所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并无明确定义。
对于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其期限不得早于或者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另外,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无法确知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六个月和两年来计算保证期间。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所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期届满,则视作未进行任何约定处理;反之,若双方都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迟为六个月。
二、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超过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则担保人有权拒绝担责。按照我国法规,此种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三年。如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担保人主张权益,那么诉讼时效过期后,担保人将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担保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将会重置。
因此,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时,需要依据具体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三、连带责任保证和担保的区别
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这两个名词咱得先搞清楚它们到底指的啥意思?其实,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上。做了担保责任这个事儿之后,保证人有义务去偿还原借款人欠别人的那些债务,但同时,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干涉。
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那就意味着保证人也要为借款人的债务负责,而且他们之间的责任可是共同承担的,也就是说各自要负担同样的债务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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