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什么提供202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

合同纠纷 编辑:许涛

一、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什么提供2025,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什么提供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提供。
国际贸易中,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设计时,并无必要要合同中做具体规定,但如果买方指定运输标志时,买卖双方须在包装条款中对买方提供运输标志的时间做出规定。若买方逾期尚未指定,则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货人代号;
2、发货人代号;
3、目的港(地)名称;
4、件数、批号。
综上所述,运输标志的作用是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便于识别,以免发生错装、错运、错转、错交和无法交付等情况:当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货分离时,也便于港航工作人员能很快地确认货物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

法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1、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2、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四、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五、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运输条款规定哪些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dring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六、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

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

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可能造成卖方损失的风险,有时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此时卖方往往要等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开始备货或投产,因而交货时间与收到信用证的时间相关联。

一、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之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2、转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允许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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