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包括哪些,股东权利中首要的权利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皓志

股东权利包括哪些,股东权利中首要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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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年龄

来源:大律师网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股东资金的支持,股东在享受公司带来回报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风险和义务。那么股东有哪些权力?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区别吗?

股东的权力有哪些?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股利分配权

股东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获得股利。因此,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因此,各国公司立法都有关于股东分配权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而当股东的分配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法应给予相应的保障。针对我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长期不进行分配的情况,我国新公司法赋予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以退出公司。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于股利分配的比例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原《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公司分配股利的比例是单一的,且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或决议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利分配的单一的强制标准,允许公司加以变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这种灵活规定适应了公司分配中多种情形的存在,满足了股东对分配方式的多种需求。因为股利分配比例的改变实际上是股东利益的改变,股东有权对其利益进行任意处分。因此,出资多、分配多,出资少、分配少的单一规则,可因股东全体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改变。对分配比例的此种规定,也体现出我国新公司法对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重新定位和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所谓剩余财产指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后剩余的公司财产。对于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财产在未按前述清偿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及受让优先权

股份或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可以转让其股份或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对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法律的限制较少,但是应依法进行,如应遵守法律关于股份场所、方式及转让限制等规定。

另外,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

7、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这是我国新公司法新增设的股东权利。所谓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公司是股东投资获取收益的工具,股东投资后,有权依照自己的合理判断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影响自己实质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是,当股东会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操纵时,很多中小股东实际上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而且,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的声音也往往十分的微弱。因此,为了平衡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当允许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从控股股东角度来说,他只要简单的把持有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回购,就能顺利地实施自己的经营方针,这对公司和控股股东来说,也是最佳的选择。

对于哪些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以提起收买请求权,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日本商法规定只有在公司合并、限制股份的转让、营业转让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才可以行使此种权利。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14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但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8、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虽然从理论上说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实践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9、临时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提案权的确立可以使股东得以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参与、监督,从而提高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积极性。

我国原公司法没有股东提案权的规定,新公司法对符合条件股东的提案权予以明确承认,这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突破与修改。该规定丰富了股东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10、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股东(大)会召集权与主持权是指由相关权利主体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包括决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向股东的通知和相关公告、负责相关议案的提交、主持决议的进行、记录会议相关情况等一系列工作。召集权与主持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与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开召集权的行使,将不能把股东召集在一起,因而不能如期地启动召开工作;离开主持权的行使,股东(大)会将不能按时正常的召开程序而进行下去。可见,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与主持权事关股东(大)会能否正常进行,对于股东权利的维护、公司经营的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区别吗?

所有者权益与股东权益都是公司的净资产(资产扣除负债后有公司所有者/股东享有的)实质上是没什么区别的。

只是叫法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习惯叫所有者权益,股份公司习惯叫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现行的会计理论将净资产等同于所有者权益,并可以通过会计恒等式表示,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

股东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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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利

什么是股东权力?

股东权力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

一、股东权力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照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经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取得红利的权力。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依照其出资份额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分取红利。

参与公司严重决议计划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严重行为经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严重行为包含:公司本钱的变化,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闭幕、清算等行为。

挑选管理者权,是指股东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力,包含决定管理者薪酬的权力。

这儿需求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则的股东权力相比较之前的版本,删除了本来股东享有的三项权力前的“作为出资者关于投入公司的本钱额享有一切者的”修饰语,这是为了清晰投入本钱额已经转化成公司的资产,出资者已经不再是一切权人,而是股东,一切权转化为股权,这三项权力便是股权的具体表现。同时删掉了本来关于“法人财产权、公司中国有资产一切权属国家”的规则,统一归入第三条,承认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然后清晰确立了公司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也划清了股东权力与一切权的边界,有利于公司独立自主地经营。

股东权力具体包含什么?

1.取得资产收益的权力

大部分股东,出资公司的目的,便是获取收益。

当然不排除个别人,出资便是为了买个经验,或许是为了下降贫富差距尽一份力,但那些人前提也是自己或许自己老爹在其他出资上赚到了满足的收益。

股东出资公司,获取收益一般的途径有三种:取得分红,股权或股份的转让,剩下财产分配。

第一种取得分红,是最普通的。

公司经营事务赚了钱,账上有赢利,也有现金,在扣完税、交了公积金等项目后,还有可分配赢利,那就能够分给各个股东。

第二种是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比如低价买了股票,再高价卖出,赚个差价。

第三种是剩下财产分配。

比如在公司闭幕的时分,按规则和分配的次序能够分得公司的剩下财产,可是一般到这一步的时分,赔钱的比挣钱的多。

原则上来说,公司的净资产是归于股东的。

所以股东为了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发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许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有侵略公司权益的行为,可是公司里边该管的人不论的时分,股东能够代表公司对相关人员提请诉讼,这也是股东的合法权益。

2.参与严重决议计划的权力

什么是严重决议计划?公司要花一笔钱算不算严重决议计划?公司要开除技能总监算不算严重决议计划?公司修正营业规模算不算严重决议计划?公司内部要增设一个部门算不算严重决议计划?

关于什么是严重决议计划,有一个区其他标准,便是需求上股东会决议计划的,就算是严重决议计划。

可问题是,什么工作需求上股东会审议呢?

便是归于严重决议计划的工作。开个打趣,关于严重决议计划的内容,我们后边学到股东会职权的时分再具体分析,基本上便是涉及公司规则层面的工作。

股东参与严重决议计划的权力,主要是经过在股东会上面发表意见来完成的。

所以,这项权力就包含被通知权、参会权、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等等。

什么是被通知和参会权呢?

假设一家公司有三个股东,甲持有51%的股权,另一个人乙持有34%的股权,还有一个小股东丙持15%的股权。

公司章程规则,股东会审议一般事项,所持表决权一半的股东赞同即可经过。

特殊事项,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赞同即可经过。

现在要召开股东会审议一般事项,会议招集人觉得,横竖丙同不赞同都不影响最终结论,所以股东会就不通知他参与了,行不可呢?

当然是不可的。

参与股东会是丙作为股东的正当权益,通知了可是开会的时分他没去,会议能够照常召开,可是不通知他参与是不可的。

股东会是由谁来招集呢?

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招集和掌管,这个后边的条款还会有具体的规则,我们能够到时分再分析。

3.挑选管理者的权力

股东的第三项权力是挑选管理者。

请问,股东能够直接任命公司的总经理吗?能够直接任命财政负责人吗?能够直接安排自己的亲信当保安队队长吗?

答案是,不能够。

股东挑选管理者的权力,仅限于挑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并且还不包含员工董事和员工监事。

基本上,上一层级只确定下一层级的人选。

总经理是由董事会挑选的,而财政负责人是由总经理挑选的。

这些在公司法里边都有清晰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你当过股东吗?

股东有哪些权利你知道吗?

今天要聊的故事,说白了,就是你买了股权想反悔,未果,后积极上进“花式”行使股东权利的故事。

李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林涛,得知林涛是一家互联网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因林涛急需用钱,所以想要转让手上的股权。李雷考虑到现在到处都在宣传“互联网+”,追求高科技,入股一家互联网公司肯定不会吃亏。遂与林涛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李雷发现该公司发展不景气,自己对该行业也不够了解,就反悔了。他以林涛没有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款项。

问题一:按照李雷这个理由,能退款成功吗?

答案:不能。未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中双方并未将股权变更登记约定为生效条件,且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李雷基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相应股权转让款后取得了30%的股权,并实际参与了经营。虽然各方因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并不能否定的是,李雷已成为该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合同中也并未约定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就解除合同。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的登记。并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转让方林涛仅仅具有予以协助的义务。

败诉后,李雷想着既然都成为公司股东了,公司也已经为他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那就只能硬着头皮当下去喽。他准备行使股东权利。

问题二:李雷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表现为:1、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只有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股利的分配。并且,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请。2、表决权。即股东就股东会议议案的决议权。3、知情权。即股东享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4、诉讼权。即股东对于侵害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诸如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基于此,李雷想看看公司现在的经营财务状况,随即发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账簿供其及其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并复制。

问题三:李雷及其委托的会计师能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么?

答案: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股东知情权,从实质上讲,该种权利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一系列文档,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该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提供,并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李雷已书面申请且说明目的的情况下,公司在未能证明其行使该权利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应当提供会计账簿供李雷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予以查阅。另外,《公司法》明确了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仅享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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