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乐振

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

大家好,由投稿人何乐振来为大家解答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这个热门资讯。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现金管理办法2024最新版本公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 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 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 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 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 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 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 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 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 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 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 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 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 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  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 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 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 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 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 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 ,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 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 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 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 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 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 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 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 ,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 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 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 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 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 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代写诉状 律师咨询 借款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案件委托 房屋租赁 民间借贷 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销 撤销权 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黑名单 失信人 限制消费 股权转让 公司业务 公司章程 合伙纠纷 法律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 财产协议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诉讼代理 民事纠纷 聘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订立 ……

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结算起点为

财政部、央行公告,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经研究,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人民财讯3月20日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经研究,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大额现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韩昱)财政部网站3月20日发布通知显示,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张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