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202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葛伊

一、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2025,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看出,哈尔滨市针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管理办法,包括针对各项分工程的保修期作出规定,并且如果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什么问题的话,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用户进行负责,对出现问题的工程及时的进行整修。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所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承担修复、更换、重建等责任的规定。该法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所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承担修复、更换、重建等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具体措施包括: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方式、保修处理、保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2、其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面、外墙、地基、地下室、屋面防水、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等部位;3、保修期限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4、保修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5、保修方式包括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6、保修处理应及时、公正、合理;保修基金由建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认识;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机制,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奖惩制度,鼓励优秀企业,惩罚不良企业。【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一部法律。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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