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方式
1.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原则上与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保持同一,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1)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2)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2.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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