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妍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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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6种情形

裁判规则


1.发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事实清楚,法院裁定对案件中涉农民工工资部分先予执行——黄生平诉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工程价款结算及利息存在争议,实际施工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发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裁定对案件中涉农民工工资部分先予执行。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16日第3版


2.行为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治疗,但无经济能力承担相关诊疗费用,可申请先予执行——陈某诉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治疗,但无经济能力承担相关诊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可申请先予执行,在先予执行裁定下达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可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的执行措施。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3日第7版


3.先予执行裁定可由二审法院交由一审法院执行——广东省罗定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黄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二审民事案件亦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和执行,但是为了便于执行管理和提高执行效率,该先予执行裁定宜交由一审法院执行。


案号:(2012)韶中法执他字第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4.当事人申请追索医疗费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王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伤情严重,因无法承受高额医疗费诉至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其属于先予执行中追索医疗费的情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5年6月2日


5.未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可以对未到期的赡养费份额先予执行——老刘诉小刘赡养费执行案


裁判规则:法院执行行为不能超出申请人的申请范围,未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可以对未到期的赡养费份额先予执行。但可以在被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未到期的赡养费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5年5月21日


司法观点


1.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抚养费,下同)、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通常情形下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件。允许这种案件先予执行,有利于激励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予执行。如果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也就无须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七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摘自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253页)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民事案件种类众多,情况又十分复杂,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哪些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哪些案件、哪些情况不予准许,如果没有一个标准,仍然很难掌握。本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对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来说是给付之诉,因为具有执行性是给付之诉的一个特点,只有具有可以执行内容的案件才能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例如,一位老年人无劳动收入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该老年人有两个成年子女,这一老年人起诉两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的原告缺少生产经营资金,急需被告返还货款购置生产原料,如不先予执行将使原告停产甚至破产的,法院应根据申请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裁定先予执行。


(5)当事人需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并主动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对被告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摘自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3-255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2021年修正后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转自:法信



先予执行是什么意思

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的王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救治,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由于企业不愿赔偿,王某家里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王某的家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王某家属想知道,他们能否申请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要求企业先行支付其所需的治疗费用?

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决先予执行

适用争议案件类型

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启动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符合法定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

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或者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则先予执行后发现不存在权利被实现的风险就会出现,从而侵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此也就不应当预先实现权利。

裁决先予执行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规则是清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和范围也因此是明确的。这需要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

之所以在案件仲裁结束之前就进行先予执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比较清晰;另一方面是因为申请人有迫切的生活需要。

前者保障避免先予执行错误侵害被执行人利益;后者则是从申请人的利益状况出发进一步提高了先予执行的正当性。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申请先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并由仲裁庭进行判断。

可以不提供担保

考虑到劳动者出于迫切的生活需要才能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也没能力提供担保,因此本条规定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表述是可以不提供,而不是必须不提供。在个案中,出于案件的特殊需要,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裁执衔接

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有执行权的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执行的法律来判断,一般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三(三)条。

先予执行必须先立案吗

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 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 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据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针对某些案件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根据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因无生活来源,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这种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 者撤销原裁定。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先予执行是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即以裁定实现申请人的权利。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与将来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被申请人在诉讼终结时反而胜诉的情况也 时有出现。为了既能够达到解决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法庭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不仅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而且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予以赔偿。

所以,在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先予执行本来就是申请人的生活 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往往难以办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请人的困难,尤其对那些追索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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