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都是现役军人,两人通过父辈之间的撮合在2004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系军人,性格方面极为相似,生活中矛盾不断。婚后不到两年,甲向乙所在的团级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案应有军事法院管辖,请求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军事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1、军人离婚案件那些法院有管辖权?
2、双方都系现役军人离婚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双方都系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与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离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本法院是被告所在团级驻地人民法院,符合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院管辖正确。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正[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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