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在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小吵小闹,不到三个月两人因生活小事大吵一架,双方感觉性格不和,协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没过一段时间,双方气消后,又居住在一起。双方以为刚离婚不久,无需办理复婚登记。在2005年,双方生育一子,双方感情也不错。但好日子并没有持续很久,乙男开始沉迷赌博,甲女无法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争议焦点:1、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2、对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孩子有甲抚养。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后并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故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应当审理判决。法院查明乙男沉迷赌博,不适宜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因归属与甲。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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