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已出嫁的女儿有权利获得吗2025,拆迁了嫁出去的女儿有补偿吗

房产纠纷 编辑:邵峰睿

一、征地补偿款已出嫁的女儿有权利获得吗2025,征地补偿款已出嫁的女儿有权利获得吗

已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无权获得,出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再次将户口迁回原集体同样有权获得。

二、拆迁了嫁出去的女儿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如果女儿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自然补偿的份额中有女儿的份额,与是否已婚无关。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女儿嫁出去户口没迁,能享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四、出嫁女应该得到征地补偿款吗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能获得征地补偿费,户口已迁出的不能获得征地补偿费,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的能获得征地补偿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出嫁女的子女有征地补偿吗?

是否有征地补偿是要根据户口是否迁出来确定的。据了解,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知,农村妇女即使出嫁以后,户口只要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仍对原有的承包地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一旦遇到征地补偿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金额。当然也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综合来看,如果在这其中遇到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馈。但如果户口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是很难拿到补偿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和户口性质有关,如果出嫁女在结婚以后,户口已经迁到了婆家那边,那么这类出嫁女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宅基地,不再拥有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户口仍然在娘家的,那么可以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大家还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存在继承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农民朋友所说的继承是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出嫁女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是有房屋继承权的,但是有期限,不能重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如果独生子女想延长农村房屋的使用期限,最好是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修缮。

根据《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出嫁之后,嫁入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的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从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出嫁女如果在婆家那边未有取得土地权益,那么娘家的土地是有希望确权到女儿名下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已经在娘家这边获得土地或者是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双方家庭协商。如果已经在婆家这边获得了土地,即使娘家的户口这边绝户,也是不能继承土地的。

出嫁女权益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户口是否迁出,在婆家那边是否获得了新的土地权益,只要大家能把这几点缕清,就知道自己能否获得出嫁女权益了。有关农村出嫁女的权益问题其实现在各个地区的政策都不同,有的地区比较宽松,有的地区比较严谨,大家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馈。

六、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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