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2025,超范围经营三类器械怎么处罚

债权债务 编辑:穆嘉

一、医疗器械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2025,医疗器械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

法律客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超范围经营三类器械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如果企业超范围经营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如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药店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罚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将受到惩罚,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非法所得的3倍,最低1万元)。

法律分析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药店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工商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与惩罚措施

针对药店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问题,工商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与惩罚。首先,加强对药店的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要求药店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能经营医疗器械,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此外,加强对药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违规经营的药店,工商部门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并公示违规行为,以警示其他药店遵守规定。最重要的是,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工商部门能够加强对药店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监管与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加强对药店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监管与惩罚,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工商部门应加强定期检查、建立许可制度、培训从业人员等措施,并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惩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工商部门将有效监管药店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器械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针对无证销售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药品超范围经营 最新处罚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百科》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六、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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