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到期的债权能够质押吗
已到期之债权可作质押。
质押与债权期限无直接关联,满足质押规定者均可实施。
质押条件如下:
1、质权法律上完备且有效。
2、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或双方约定质权得以行使状况出现。
3、债务尚未付还,无论为部分或全额。
4、债务未获清偿并非债权人过错所致。
二、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对应多个债权吗
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可以对应多个债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律原理上看,权利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当质押人以特定权利进行质押时,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的。例如,以股权质押为例,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股权质押是为多个特定债权提供担保,并且经过相关登记等法定程序,这种设定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为多个债权设定担保时,需要注意明确各债权的范围、清偿顺序等关键问题。首先,应在质押合同中清晰界定每个债权的具体金额、期限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其次,对于清偿顺序,若质押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债权比例等法定规则进行清偿。
总之,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对应多个债权是可行的,但要通过合同条款的细致约定和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
若同时存在人身保险以及质押担保措施,然而在债务期满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来行使其债权权利;但是若是此前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或者尚存模糊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通过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品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当第三方以实物提供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即他们既可选择就担保物主张债权,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以此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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