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担保债权这个大方向是要看你和对方商量得来的。
要是大家都没说清楚,那就包括了那个借款本金,还有产生的利息啊、罚息啊、毁约补偿啊以及我们去追讨这些钱所花掉的费用等等。
首先呢,债权人就是那个先把钱借出去的人,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做某些事情,也就是那些给公司提供需要还清的资金的机构和个人,比如给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者个人(贷款债权人),或者是卖东西或者提供服务给公司短期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然后呢,债务人就是按照法律或者合同上的规定,在借钱的过程中要对债权人负责还钱的那个人。
在财务会计学里头,债务人就是欠人家钱的那个实体或者个人啦。
接下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拿以下这些东西来抵押:
(1)房子和其他地面上的附属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海洋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盖的房子、船只、飞机;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拿来抵押的其他东西。
二、担保债权包括担保物权吗
担保债权乃是基于担保行为所衍生出来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此概念与“用益物权”相对应,属于他物权或者限制物权中的一种类型。
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将特定的实物或者权力作为标的物设立的一种对标的物进行限制的物权。
例如,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等等皆属此类。
担保物权并非以标的物的实体使用价值为主要追求目标,而是更加关注其交换价值,以此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因此也被誉为“价值权”。
其标的物必须具备可供交换的价值。
至于标的物价值形态的转变,并不会对担保物权的存在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仍然可以以变形后的物体作为其客体。
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基础,具有明显的附随性特征。
三、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关于担保债权之诉讼时效,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相关约定,则应依据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并无此类约定存在,则担保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朗时,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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