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但经营范围为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根据风险等级不同,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被告人杨某、张某、邵某、王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QQ、电话销售等途径对外销售不同型号、品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针头等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近150万元。涉案医疗器械需要进入人体,隐藏的风险较高,而本案被告人始终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被告人杨某、张某被民警查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查获近万个不同型号、品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针头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9万余元。杨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经营罪如满足刑法规定条件,也是可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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