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找他人冒丈夫之名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丈夫应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海芷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彭女士系夫妻,彭女士朋友刘先生找到李先生并出示一份签有李先生为借款人,刘先生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李先生不知情,彭女士才告知其自己有意投资朋友李先生的生意,因资金不足,遂向刘先生借款,刘先生又转介绍彭女士向陈先生借款。彭女士找他人冒李先生之名签订借款合同,刘先生知悉此事,仍作为担保人签名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陈先生于当日交付40万元借款。由于陈先生催要,刘先生担心彭女士不能及时偿还产生高额利息,遂向陈先生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彭女士,彭女士表示愿意偿还该笔由刘先生代为偿还的借款。刘先生要求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和彭女士夫妻二人共同还款。

  【案情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先生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提供40万元借款,借款合同虽系彭女士找他人冒其丈夫李先生之名签订,实际上该笔借款系彭女士个人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可知,借款事实成立,借款合同生效。刘先生已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彭女士事后也予以认可,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彭女士应向刘先生偿还40万元借款。

  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为3分,由此可知该笔借款年利率为36%,现刘先生仅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日后陈先生要求彭女士偿还借款利息,彭女士按年利率36%偿还利息,事后彭女士反悔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彭女士的诉讼请求。若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彭女士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法院将不会认可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彭女士冒李先生之名借款,李先生对此毫不知情,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李先生也未予以追认,该借款实际上系彭女士个人借款。另外,因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刘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李先生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刘先生明知彭女士找他人冒名其丈夫向陈先生借款,仍然为彭女士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刘先生要求李先生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彭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