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网友在网上咨询笔者,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下面将笔者最近的一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杨某来自湖南,于2012年7月10日入职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社保。2016年9月11日,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后经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东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随后在社保局领取了一次伤残补助金276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24元。
虽然在社保局领取了3.9万多元,但是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却比他的实际工资(4684元)要低好多,造成了杨某实际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少了好多。在与公司沟通赔偿时,公司不情愿补差额。杨某便委托了笔者走法律程序。
2018年6月2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杨某支付以下款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9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7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290元。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2505元。
三、高温津贴750元。
四、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844元。
以上合计12.5445万元。
律师评析:关于工伤赔偿的差额问题,全国各地的做法不一,有些省份是不支持差额的。但是,在广东,《广东省工伤保险》是支持差额的。这个差额问题,在工伤赔偿中,是很多受伤的职工都遇到的问题,多数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赔偿的目的,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补差额。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差额呢?大家知道,在缴纳社保费用方面,所有的企业全部都按职工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的话,好多中小企业对于高昂的社保费用是吃不消的,所以东莞政府方面就公布了一个缴费的最低价,只要不低于最低价,那么就是合法的,就可以成功的缴费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7月1号前东莞公布的工伤保险最低缴纳基数是2906元,大部分的企业也是按这个基数进行缴费的。但是大多数受伤的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都高于2906元,而社保局则是按缴费基数2906元来赔偿的。所以对于大多数的工伤职工来说,差额是存在的,是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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