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未续签,单位要付2倍工资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菲

【案件事实】

郑某于2019年4月入职北大营公司从事售前工程师工作,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北大营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放假,因疫情原因未能正常复工,2020年3月24日,北大营公司向辖区新型**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复产并得到许可,次日向郑某出具了复工证明。2020年5月,北大营公司二次通知郑某分别去宜都市和成都市出差,郑某均以孩子太小无人照顾为由予以拒绝。2020年5月26日,北大营公司向郑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某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派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由,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郑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仲裁裁决】

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0】第2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郑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北大营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营公司在郑某入职时已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由于疫情原因,郑某未到北大营公司正常工作,北大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缓冲期,故郑某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鉴于公司已实际履行,法院予以照准。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北大营公司与郑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应给予北大营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故郑某上诉请求北大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5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未签订首次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都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首次签订、续签都适用1个月的缓冲期。作为用人单位,要想规避双倍工资风险,应在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3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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