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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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 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 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 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 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 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典条文】
第三条 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
2.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草案曾将本条内容规定在第9条中,在审议过程中,普遍认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应当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将本条的内容规定在前面,以充分体现权利本位,权利导向的立法宗旨。经研究,最终将本条内容移至第3条,以突出强调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地位。
民事权利始于几岁
公民和自然人有何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本期继续邀请专家解读
《民法典》中自然人的权利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中的优先适用特别法和效力范围。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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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生到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总则编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直接赋予,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规定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象和范围。
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申请监督人死亡,并且其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表示不申请监督,经审查若无其他应当监督的事由,应当终结审查。因为随着自然人的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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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法律上的资格,不因性别、种族、家庭出身、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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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总则编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生证明通常是指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了新生儿的姓名、性别以及新生儿的父母姓名等基本信息。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是相关单位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状态的文书。
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法律规定应以其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居住证、居留证等)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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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比公民的范围更广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自然人是民法上通用的概念。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的人。《民法典》将原《民法通则》中的“公民”表述改为“自然人”,从立法体系上变得更加周严,也更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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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指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等。政治权利是公民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民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具体落实,比如《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两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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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但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改变,更不会因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教育程度或财产多少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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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嫁女对娘家土地享有补偿权益
邹某在沙某村民小组出生,户口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中。2006年11月,邹某出嫁搬到城镇生活。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将外嫁女排除在外。为此,邹某与村民小组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就应该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4条规定,所谓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
一审法院认为,外嫁女有权参与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判决村民小组支付邹某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上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
第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可申请自然人死亡。
第三,宣告自然人死亡需经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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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
《民法典》总则编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只有一个住所。日常生活中,上学、结婚、离婚、医保、社保等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时,都会涉及到住所的概念。除了自然人,法人也有住所,法人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所是离开住所长达一年以上的,并且成为自己生活中心的地点。
住所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
居所是自然人短暂居住的地方;住所是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居所,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
住所是自然人参与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
很多民事权利是由户籍或常住地来决定,住所还有确定自然人状态的功能,比如宣告失踪、死亡等,但前提是要求自然人离开其住所达到一定时间。
现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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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住所如何确定?
法人是和自然人并列的一个民事主体,民法上所说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例如办理案件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就属于民法上所说的法人,而法人登记的住所直接决定了相关的诉讼文书会寄送到其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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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多年的自然人是否能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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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现房里有别人户口怎么办?
买卖房屋和迁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卖房屋要看对方是否是所有权人或居住权人,可以通过查询房屋的登记状况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户口迁出需本人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才能办理,但不能强制清除户口。购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上与权利人设置违约金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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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入城市,还能享有土地使用权吗?
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户口则无法享有。当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自然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则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房屋,但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民事权利分类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具体民事权利涉及的都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当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拥有民事权利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某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他(她、它——组织)就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否则,权利将成为美丽的肥皂泡。
在回答怎么办之前,有必要先“友情提示”一下“不能怎么办”——决不能擅自动用暴力强行解决。要知道,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暴力强制权的政府垄断,纠纷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个人不得裁决自己的纠纷,对他人施行暴力强制。
中国在这方面起步最早、做得最彻底。商鞅立法禁止“私斗”,此后历代继承甚至有时禁过头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尺度一度收得很窄,让人不敢施展。欧美禁止较晚,到19世纪决斗还是解决争议的合法方式。美国开国元勋、《美国宪法》主要执笔人之一、首任财政部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德国著名工人领袖斐迪南·拉萨尔(1825—1864),都死于决斗。美国禁止最不彻底,居然允许个人持枪自由。
民事维权的合法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平等协商。妥协退让是一种境界,经平等协商解决争议不伤和气。如果争议本身协商不成,也可先找到都能接受的解决机制,共同接受依该机制得出的结果。如成都两个小伙子用划拳解决赔偿纠纷的做法就值得称道。
二是第三方调解和仲裁。有基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可根据争议性质和方便原则予以选择,也可以找各方都信得过的人士或专门的仲裁机构居中裁断。
三是诉讼,打官司。“司法最终”是世界公认的政治和法律原则,它认为司法可以补救政治和行政之失,是治国理政协民的最后关口。在国际上,涉及一个国家和国民的民事争议在司法程序启动和终止以前,本国不得启动外交保护机制。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早已被宣布为违法。在国内,一旦司法不能发挥裁断社会争端的作用,每个人都自以为是、指人为非,进而以暴力决胜负,社会将陷于混乱。
权利人把自己的维权请求诉诸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这一过程叫诉讼,中国俗称“打官司”。广义的打官司包括一切诉诸官方机构解决争端的情形。
虽然被侵害的是民事权利,但诉讼维权的途径却不限于民事诉讼一条。如果被侵权人认为侵权相当严重已构成了犯罪,可向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普通犯罪)或调查机关(监察委,公共职务行为)举报,要求启动侦查(调查)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法定范围内的轻微犯罪且事实清楚的,可以自行诉诸法院(刑事自诉)。如果认为侵权来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可以把行政机关拉到被告席上。除此以外,则是以民事诉讼程序状告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打民事官司。
来源:开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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