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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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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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定义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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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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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02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03
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04
做出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有关法定事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05
送达处罚决定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供稿:段秀梅 编辑:杨柳婷
总编审:方 韦华
总监制:杜仲川
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一般是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只需对其进行告诫,便能达到教育、以防再犯的目的。
2.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处罚,所作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4.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
在驾驶员驾驶的过程出现违反交通法行为,不管是什么身份、岗位、职业都将进行一致的处罚。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违反交通法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进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是违法人员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才实施的。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了受理、立案、调查以及审批等流程。办案人员调查时要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制作能够反映现场全貌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应要求当事人在场,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同时在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一、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要哪些流程?
1、受理
2、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3、立案
4、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办案单位领导签署“同意办案人意见,拟由xxx,xxx承办此案”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的,签署“同意立案”,由xxx,xxx承办此案。
5、调查。
6、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时要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制作能够反映现场全貌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应要求当事人在场,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要求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一页注明“经审阅无误”或者“以上笔录我看(或听)过,和我说的一样”字样;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复印件或抄件),调取复制件时,当事人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表明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7、行政强制措施。
8、依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财物清单》后再实施。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财物清单》一致,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9、调查终结报告。
10、案件调终结后,办案员应抓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写清案件的由来和简要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处罚建议等。定性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要写清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11、核审。
12、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13、审批。
14、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15、告知。
16、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17、决定。
18、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将申辩材料连同办案人的答辩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到法制科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材料和案卷报主管领导审批。
19、送达。
20、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21、执行。
2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23、立卷。
24、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什么规定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企业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执行,如果有违反规范规定的行为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的不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会处于行政处罚,我国的行政处罚的出发点是为了惩戒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也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反省并及时的改正不法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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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流程图)
一、案源线索核查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由案件管理科室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指定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确需延期的,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批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案源线索,由办案科室制作《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需立案查办的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办案人员。
三、调查取证
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草拟《调查终结报告》,由分管负责人主持,组织办案科室或相关科室人员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终结报告》《卷内文件目录》和案件材料移交执法监督科审核。
五、进行案件法制审核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执法监督科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执法监督科法制审核通过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收到退卷材料后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陈述申辩复核和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执法监督科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执法监督科负责受理听证申请,报主要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按期组织听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
形成《复核意见》《听证报告》后,复核、听证人员应当将复核、听证材料交办案科室,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复核和听证情况。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通过法制审核和陈述、申辩复核及听证的案件,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主要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意见或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执法队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案人员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
十一、执行与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办案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10日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立卷归档
经审批同意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及时按总局2号令要求装订案卷。办案科室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含电子和音像档案)及时移交案件管理科室存档。
张掖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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