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被告人马某进入某创业工作,至2017年3月,马某先后担任某公司业务员、某公司团队长。其间,马某在李某等人领导下,以“某项目扩建”、“某养生旅游度假基地”等理财项目需要资金为名,以年息11%-20%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随机拨打dianhua、开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3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给李某使用,目前已造成被集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余万元。
马某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提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马某应有自首情节;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吸收金额存在错误;最后,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被集资人沟通,协商,大多数被集资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己的损失罪责不在马某,并表示愿意签署谅解书谅解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远低于同类该犯罪的刑期!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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