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被控非法拘禁罪,律师介入成功不起诉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怀疑被被害人李某某在帮其贷款时骗取其钱财,于是与周某、时某、刘某经商量,由刘某约李某某到银行对出路面。再由吴某、周某、时某挟持住被害人李某某,威逼其通过手机转账了人民币2500元给吴某,接着对被害人用拳脚及砖头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之后抢其身上的钱包1个(内有5张银行卡)、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6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吴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介入后,向检察院提出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吴某的行为评判如下:
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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