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才比较有讨论意义,因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阅卷,所以当事人是很难对律师“说谎”的,即便“说谎”,律师也会马上发现。而侦查阶段,律师仅能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因此某种意义上当事人就是律师关于该案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乃至唯一的信息来源。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侦查阶段当事人对律师“说谎”对于案件的影响。
一、当事人会对律师“说谎”吗
大部分当事人不会对律师“说谎”,但个别当事人会。当事人对律师“说谎”的动机是逃脱罪责,也就是有些事当事人以为公安不知道,那么律师也“没必要”知道,如果律师知道,自己可能风险更大。其中,有些当事人是不相信自己在和律师沟通的时候是不受监听的;而有些人认为多一个人知道就多一分风险,所以不如就这样说。
二、当事人对律师“说谎”对辩护而言有影响吗
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条基础原则:侦查机关知道的,律师要尽量知道;侦查机关不知道的,但对当事人有利的且真实的情况,律师也要知道;侦查机关不知道的,但对当事人不利的,律师知不知道对案件影响不大。
但例外在于,侦查机关现在不知道,不代表以后不知道,所以如果有些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即便侦查机关现在不知道,当事人不告知律师,一旦公安比律师知道得早,辩护确实会相对被动。
基于上述原因,律师会建议乃至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说实话。但具体而言,律师是真的很在意乃至介意当事人对自己“说谎”,还是要看当事人对自己说的内容是否属于会影响到辩护目标及效果的内容。
(一)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方面是否说实话
就案件事实方面,律师一般建议当事人说实话。因为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说实话,可以让律师更加清楚案件的情况,尤其是物证比较多、涉案人也比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即便当事人不讲实话,其他人也有可能说实话,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对律师说实话,律师是很难进行有效辩护的,因为律师根本不了解情况,且极有可能和侦查机关存在较大的“信息差”。
但实践中存在一些供证“一对一”的案件和物证非常稀少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对律师“说谎”是否会影响到辩护的效果,其实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以及案件的其他证据情况。
(二)当事人就已经供述和指认的内容是否说实话
这部分是当事人绝对不能对律师“说谎”的,因为一旦当事人在这部分内容中对律师“说谎”,律师是绝对判断不出侦查机关目前所掌握的信息的,也因此无法就案件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甚至在辩护方向上都无法选择或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当事人不清楚自己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所供述或辩解的以及指认的内容在法律上有什么含义,甚至对这些情况涉及到的法律概念存在误解或理解上的偏差,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把这些事和律师细致地沟通清楚,律师很难从法律层面对这些状况进行分析,无法从法律层面发现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便无从谈起。
在个别案件中还可能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当事人自己不知道自己在误导律师。有些当事人客观上没有不说实话的想法,但其表述出来的意思和律师理解的情况是两个意思。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注意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耐心沟通,遇到有疑问的情况要进一步了解,对于重要信息要反复确认、变相发问,以求能够完全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辩护。
辩护的过程,先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相互了解的过程,然后才是侦查方、控方乃至审判方和辩方相互理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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