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涉及到的三个最重要的概念其实是“控告” 、“举报”和“报案”。
一、控告和举报
刑事控告和举报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虽然都有特定对象,但是刑事控告的控告人是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一般而言没有。
二、控告和报案
有同行认为,“报案”仅仅针对没有特定对象的案件,并因此与“控告”相区别。对此,我并不是很认可,因为我认为“报案”其实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其对向概念并不是“控告”或其他,而是(公安机关)“受案”和“立案”,也就是只要到公安机关去陈述某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检举/举报/控告某某人,这类事宜其实都可以叫“报案”。
那么为什么我们代理刑事控告业务,文书中一般都是用“控告”而非“报案”呢?
这是基于“控告”是一个相对于“报案”来说狭义的概念,由于控告仅限于有特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所以一旦标题中使用“控告”一词,接警人员可以一眼看出来访人员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且本案的对象是特定的。
值得说明的是,“有特定对象”并非说明目前当事人所知的该特定对象的身份是真实的,也并非说明该特定对象一定是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诉案件事实时的人。有特定对象仅仅说明,在当事人去控告时,他/她对于预期的“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一旦立案,侦查是有“人”的方向的。但该名人士是否确实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还会不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些问题基本都要留待立案后去解决。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作为动词时,“报案”是一个不及物动词,而“控告”是一个及物动词。
譬如大家可能时不时会看到到以下语句:代理某某案刑事控告/代理某某案控告/代理控告案/某人控告某人。
但是大家很少会看到“某人控告”,除非发言人真的“语文水不平”。
大家只能说“某人报案”。
另外,“控告”经常性地指代律师业务,而“报案”更多地是一个代表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概念。
在律师行业,“控告”是一种有具体名称的业务,对向概念是“辩护”。但“报案”在律师行业是没有专门的概念的,因为“报案”其实都是自然人“报案”,律师很少能代为报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而更多是陪同报案、帮助报案。但刚好律师代理刑事控告的内容里面也包括“帮助报案或陪同报案”等一系列事宜,很多人就会混淆“报案”和“控告”的概念。
譬如我经常会说:代理某某刑事控告,陪同当事人报案,云云。但我绝对不会说代理某某刑事报案,陪同当事人控告。
刑事控告,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刑事业务,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的刑事素养的。我经常说:“如果当事人自己去报案也能很顺利地立案,那么他/她不会需要律师;只有当事人自己去报案受到很大的阻碍,他/她才会来找律师。”所以刑事控告要成功立案,其实并不很容易。因为对于律师而言,这经常不是“成功”与“失败”的问题,而是别人“失败”后,你要“成功”。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刑事控告还是能彰显律师的刑事素养的,因为当事人会很直观地看到,有些事情他/她自己怎么做都做不到,但是律师可以。相比于刑事辩护这种国家和法律已经从源头上禁止了当事人和家属自己去操作的、一开始就认定了“你不行”所以当事人和家属只能找律师的业务,刑事控告更像是一种“你自己看看你行不行,不行你还得找律师”的业务。
而无论是刑事控告还是刑事辩护,但凡是律师代理的,都要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去体现律师和当事人的区别,甚至在专业层面上和其他律师的区别,这才是专业律师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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