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已经超过一年,还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申请工伤是不是要在一年内,超过一年的怎么办
受了工伤后一年多,想要赔偿还行不行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陈某自2015年7月23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1月26日10时左右,陈某在车间第二个大门口站在叉车的板上贴对联时,不慎被叉车顶到房梁致右手掌受伤。受伤后,陈某即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掌皮肤裂伤并第二三四掌骨骨折并肌腱肌肉神经血管断裂。随后又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22日、2019年2月26日至佛山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共住院55天(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24日,2019年2月26 日至2019年3月6日),经诊断为:1、右手2-5掌骨骨折术后;2、右手掌部皮肤软组织缺损;3、右手掌部神经肌腱 损伤。陈某工资发放形式为部分现金、部分银行卡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是4000元。被陈某虽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购买社保。2019年7月24日陈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仲裁裁决】
由于陈某的工伤已经超过一年,劳动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律师解析】
工伤赔偿有一年的时间限制,但是对于像陈某这样的当事人,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工伤超过一年的劳动者,其应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再到劳动局按工伤赔偿标准申请仲裁,劳动局同样也会作出不予受理,然后劳动者再按工伤赔偿标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看公司的意见,如果公司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公司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那工伤赔偿案需要先撤诉处理,再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则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