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中的证明人一般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需依实际情形而异。
证人只需证实借款契约的确立就已足够,无需承受连带责任的压力;对于担保人或保证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人拥有一项名为“先诉抗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主合约争议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合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偿还债务之前,该保证人有权向债权人表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应
满足下面这些条件的欠条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产生法律效力哦!首先呢,就是写下欠条的那个人得有正式的民事行为能力啊;其次呢,双方要对这个欠条的所有主要环节都达成共识,表达出来的想法得是真的;还有呢,这个欠条不能危害到别人的权益;最后呢,这个文章得写得详细点,并且需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那些规定好的硬性要求哈。
三、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怎样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借贷双方所签订的借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债务人可以行使其拒绝对债务进行履行的权利而进行合理的抗辩。
然而一旦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圆满结束以后,即使债务人对债务表示同意履行,他也不得再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圆满结束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借口;同样的,对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自愿履行完毕债务的义务人来说,他们也无权请求义务人退还自己曾经交付的款项。
需要明确指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圆满结束之后,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其应尽的债务,就没有任何理由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圆满结束作为拒绝履行债务的借口;同样的,如果义务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自愿履行了其应尽的债务,那么他也就失去了要求义务人退还自己曾经交付的款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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