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必须给吗,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入什么科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海翔

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必须给吗,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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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某企业人资负责人询问: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且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跑腿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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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吗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某企业人资负责人询问: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且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跑腿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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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出还是保险公司出

案情简介

孙某原系A公司员工。2018年7月,孙某上班途中,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该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孙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5月11日,A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孙某,你因违纪,公司于2021年5月9日下发关于解除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人,望接到通知后,在一个月内速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不再办理。”2021年5月15日,A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3年1月,孙某向A公司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00元,A公司拒绝。随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孙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孙某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在向孙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已通知其在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孙某逾期不办理,应当自担后果。第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孙某系因违纪由我公司与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两种应当支付的情形;第三、孙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以孙某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能否成为该公司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以及孙某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法定义务,并不因“逾期不办,视为放弃”而免除。其次,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只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以“谁提出”为条件。再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违纪并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最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孙某证据足以证明其自2023年1月起多次向A公司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孙某于2023年5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00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适用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只要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均应依法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工伤保险待遇中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之一,是对因工致残的工伤员工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用来弥补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问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为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者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认为只有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员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根本原因是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事实,支付条件具有无因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计算基数的时间节点,与解除主体、解除原因无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员工享有的法定待遇,非因存在法定事由不得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所受伤害已痊愈,无需进行治疗或复查,则其不再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且无需治疗或复查的,用人单位也无需再为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于致残等级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开始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不再享受伤残津贴,只有在养老金的数额低于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死亡的,当然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等等。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比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鉴定的;被鉴定人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或要求补充医学检查的;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医学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三是拒绝治疗的。这一点很好理解,如果工伤职工拒绝配合治疗,延误病情,很可能会加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国家从立法层面直接进行干预,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敦促劳动者积极治疗,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因此,在工伤员工不存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孙某因违纪被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故A公司应向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综合:山东高法、张店法院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目前针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而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五种观点,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安徽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 2013.09.01】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2

河北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2.03.01】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

湖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云南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2.01.01】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

西藏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2.11.01】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生效日期:2013.01.01)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级级待遇)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

浙江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第5款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2

吉林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 2014.01.01】

第四十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3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4.06.05】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07.01】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江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山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日期: 2004.01.19】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陕西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11.02.25】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日期: 2011.01.01】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青海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1.11.25】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即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

NO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河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

第二十七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2

湖北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15年2月1日)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3

江西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3.07.01】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4

辽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日期: 2005.12.01】

第十九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5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 2012.10.01】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6

山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日期: 2004.01.19】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NO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深圳

《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作者:郑新战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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