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消防专项检查,当检查到粮油店时,工作人员在店内一间“小黑屋”中发现屋内叠满了煤气瓶,队员们将店内燃气瓶搬到店外,竟从“小黑屋”内拎出28个煤气瓶。通过扫描瓶身二维码,发现燃气瓶属于公司,能扫到的最后充装日期最早是2016年9月,最新的则是2019年4月份,多数钢瓶扫描信息缺失,还有几个燃气瓶没有二维码。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经营。该店并无瓶装燃气经营的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询问,该店店主向执法队员表示他并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些钢瓶是他3、4年以前在其他区域经营燃气遗留的,后来他联系的燃气公司业务员失联,导致无法退瓶,才将这些燃气瓶堆放在此,想以后找机会退给燃气公司。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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