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有人通过微信、网店等销售走私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制品。经初查,鉴于此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泛、涉案资金巨大。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厘清“查窝点、找线索、寻根源、破网络”的工作思路,与法院、检察院、烟草、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了情报会商、执法衔接、案件通报等联动机制,形成了打击新型卷烟犯罪的强大合力。在通过工作获取案件线索后,专案组围绕本地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开展工作,摸清其参与销售网络人员结构,以及销售新型卷烟的品牌的相关信息及其网店、存储点等证据后,将二人抓捕。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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