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会怎么判?
【案情】
宋某在其作坊内,使用消毒粉剂对生产豆芽的塑料桶进行消毒,在豆芽上喷洒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等添加剂加快豆芽生长,将生产的豆芽销往市场。累计生产、销售豆芽约4.8万公斤,销售额约8.64万元。有关部门在宋某销往大市场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公安机关在宋某的作坊内搜出大量消毒粉剂和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并从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成分。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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