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商事仲裁的诞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经过超过2500年的发展历史,商事仲裁的相关制度已趋于成熟,成为各国公认的与民商事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般而言,与民事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存在以下几方面优势:
1、保密性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各方出于各种现实考虑,往往并不希望争议过程和细节向社会公开,以免导致其他利益损失,商事仲裁制度能够充分免除企业的相关顾虑。
2、快捷性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存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也不存在发回重审、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等可能导致争议处理过程不断延长的情况。此外,一些国家的民商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审判案件的审限,企业在诉争案件中取得生效判决可能遥遥无期。
3、促进合作的仲裁理念
尽管诉讼程序也存在调解、和解制度,但仲裁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尤其在部分非法学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案件中,这一倾向更为明显。这些作为各类经济领域专家的仲裁员往往从行业惯例、行规和惯常交易模式出发,根据交易的底层逻辑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
4、涉外仲裁裁决易于获得承认与执行
受益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广泛性,涉外案件的仲裁裁决能够较为便捷地在缔约国范围内获得承认与执行,从而保证“胜诉方”能够实际获得救济。而一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则并不负担承认与执行的国际义务,除非两国之间存在有效国际条约。因此,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难度要远远低于外国法院判决。
不过,商事仲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最典型的是除非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否则无法在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此外,部分商事仲裁尤其是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成本高昂,也让缺乏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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