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很多新购楼房或者现有楼房或多或少都需要进行装修、翻新,由此而引发出不少法律问题,本律师仅针对装修过程中常见的装修人员受伤一事,从法律层面进行简单分析,给各大业主普及一下聘请装修人员的正确打开姿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一般业主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进行了相关指挥,工人因按照指令行事导致不良后果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由此可见,装修过程中,业主如与装修工程队签署的是雇佣合同,则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的法律责任相对轻松不少。那么,从法律层面到底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呢?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用关系的重要标准,是承揽人或受雇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程度,承揽法律关系的首要和根本特征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程度很高,承揽人只要最终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具体工作时间、方式甚至选用什么样的工具等诸多细节,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这就决定了在发生事故损害时,亦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主要损失的归责原则。而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很高,雇员必须完全服从于雇主的指挥,听从雇主的安排,雇员的行为不具备独立性与自主性。
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第一,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第二,雇用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在此张律师建议市民,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签订正规合同,避免私自选人不当,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她还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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