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老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是老赖,逾期多久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成涛

什么是老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是老赖,逾期多久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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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老赖 怎么定义老赖

什么人会成“老赖”,会有什么后果?

一、什么是“老赖”?

“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俗说法,不是欠钱就成“老赖”,他们通常还有更恶劣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对“老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一)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包括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老赖”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老赖”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三、“老赖”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刑?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什么是老赖和失信人

李 宗 研

近日,某政协委员李某到法庭进行终本约谈。执行人员告诉他:你的案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你是否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李某回答,不能。执行人员又告诉他,依照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是否同意?李某回答,我相信法律,你们是公正的,同意你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李某怒言道,我借给他几十万元,就这样完了吗?难道法律就拿这些“老赖”一点办法也没有吗?我要提议案,严惩这些“老赖”。那么,现有法律、法规对“老赖”有哪些限制措施呢?

一、限制消费措施。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其他惩戒措施:

1、“执行天眼”定位。

2、将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强制设置“失信彩铃”。

3、对失信被执行人“悬赏执行”。

4、拘传、拘留、罚款。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使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录(聘)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竞选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党委的领导、政法委的协调、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社会的参与”。我们期待着这位政协委员通过自己的案件,在调研的基础上,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议案,惩治这些“老赖”,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李思科

什么是老赖和失信人员有区别吗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13日,郭某向刁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郭某欠刁某拾万元整,今天 (2015年10月13日)以还一万元剩余全款九万元于2015年11月12日还清。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5年11月13日,郭某向刁某转账10 000元,2019年3月1日,郭某向刁某转账5000元。刁某称该两笔还款并非还本案款项。

刁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刁某一直在向郭某主张权利。2019年4月12日,刁某给郭某发消息“你把这个月的钱用微信转给我吧”;2019年5月6日,刁某发消息“你上个月和这个月的钱怎么还不转给我”;2019年5月12日,刁某发消息“这个是你过钱之前说每个月还五千元,你现在只还了一个月就又开始言而无信了,你是真想把你自己毁了,让自己当个老赖是吧”;2019年5月14日,刁某发消息“你今天上午把这个两个月欠我的钱给我转过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1. 还款范围认定:

刁某虽称该两笔还款并非还本案的款项,但刁某并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并且该款项直接转给其本人,且在其提交的2019年5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这个是你过年之前说每个月还五千元,你现在只还了一个月就又开始言而无信了”,因此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主张的还款系还其他款项的情况下,认定该15000元为还本案的款项,故剩余未还金额为75000元。

2.何为“老赖”:

老赖是民间的俗称,官方的叫法是失信被执行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3.判断老赖的三种方式:

(1)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选择“失信被执行人”版块( 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2)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选择“限制消费人员”版块→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3)在浏览器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拉网站首页,找到“中国实施信息公开”→找到“失信被执行人”→进入页面后,输入姓名(名称)、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省份等信息进行查询。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什么是老赖标准

随着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影响,失业人数增多,收入减少。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很多欠债人。我们不能把这些人全部叫老赖。欠债没还的人,大致分为故意不还和无力偿还两种情况。故意不还一般与经济现关系不大,与人品有关。而受经济影响还不起的,多数是无力偿还者。法院在经济纠案件执行中,有的不深入调查,为了结案率,简单处理,不分二红皂白,扣一个老赖的帽子了事。这方面真的需要改进。在判决文书执行上,国外有先进的经验可以借鉴。一要严惩真老赖,二要给无力偿者生路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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