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风险识别与控制-交易风险控制
通常来说我们在选择金融产品之时首先要做的便是识别风险,而识别过风险之后,如何控制风险才是最终目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在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明知产品有风险也愿意进行投资和交易,因而如何控制和防范投资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我们这里主要从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方式方法谈起。
一、 金融工具的特点分析
首先我们看几个大类金融工具各自的特点:
第一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即根据产品设计或者交易合同投资人能获得的收益固定,例如银行存款,是根据存款期限和当时的银行利率确定的;国债,根据发行利率确定的;公司债券,根据债券发行利率确定的;信托产品,是根据信托发行收益率确定,因为信托一般是用于向企业借贷,所以投资者能获得的是借款利率扣除各项成本后的收益,一般也是固定的。
这里所讲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的意思是指预期收益相对固定,并非等于完全没有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按照风险大小排序,其中风险最小的产品是国债,就是国家举债,以国家为信用基础;银行贷款次之,因为银行也有破产的风险,银行破产情况下可能有些存款就不一定能得到兑付;企业债券风险就比较大,这个跟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都有关系,尤其近年企业债券违约事件也很多;信托产品也如此,如果借款单位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那么相应的信托产品可能也得不到兑付。因此,企业债和信托都是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也就要求投资人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类权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一般是指投资于公司股权的金融产品,例如购买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这类投资包括各种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意味着投资该项产品风险很大,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不同于向公司借债,后者可以要求公司归还,投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要从公司拿回钱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公司赚钱可以分配税后利润;一种是转让股权或者上市后出售股票,还有一种是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因此,投资公司风险极大,在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所获利润分配减少,若想退出,一般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但对于处于经营困境的企业,外部投资人很少愿意接盘。如果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可能面临清算或破产的境地,届时,公司的剩余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工资,税金,普通债权等,最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得到分配的几率十分小。
第三类结构化产品
结构化产品应该说是一种复合型产品,是在一个产品中搭配了高风险和低风险产品的金融产品形式。
银行产品风险低,信托产品风险相对较高,投资公司股权更高;有些公司融资时为了满足各种投资人需求,扩大融资面,就设计出一种高中低风险搭配的产品,将投资人分为优先、夹层和劣后三种级别;优先是指收益分配优先,也即融资公司还款的时候先分配给优先级投资人,优先保障其收益,最后分配给劣后级投资人,相对而言,劣后级投资人承担更大的风险;相应的优先级可以先分配的收益就低一些,劣后级后分配收益就高;夹层则是处在中间的。因此结构化融资的金融产品也更为复杂,投资人在做投资决策时应谨慎注意。
结构化产品同样存在市场风险,投资对象面临着经营风险,此外还存在着交易风险,结构化产品因其设计复杂,演化出很多具体规定,例如有的产品规定优先级的损失要由劣后级补偿,此时,劣后级投资者投资产品不仅面临收不回投资本金的风险,甚至额外再承担优先级投资者的损失。
二、交易风险控制
本文主要从如何控制产品本身的风险、交易对手的风险交易过程当中存在的风险等几个方面来阐释。
(一)产品本身的风险控制
产品设计风险实质上是产品风险,因为设计中存在的风险点最终是以产品形式传递给投资人,所以这个部分也可以成为产品风险。
至于金融产品本身有哪些典型的风险?
1. 首先是产品性质不清晰
实际业务开展中,金融产品的交易往往需要结合人们实际的各种需求,而当这些需求直接写入合同被设计成产品的时候有可能跟法律规定产生冲突。例如股权与债权是两类不同的投资形式,融资方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但如果在合同设计时对股权和债权没有清晰区分,后续在产品运作中将会产生诸多问题。
例如投资人以股东身份经营一项业务且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要确保投资人最低限度的收益,这与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形成一个矛盾。投资人如果是入股,那么公司风险应该风险共担,同时,股东能否实现收益应由公司经营情况决定,不能由合同约定;如果是借债,那么公司应该到期偿还固定利息,公司的盈利或应付股利与投资人无关。前述这个矛盾很容易演化成纠纷,即公司如果赚钱,投资人会主张自己是股东,要求分红;相反,投资人就会主张自己是借款,要求公司还钱。公司的角度则相反,赚钱的情况下可能主张是借款,只要偿还本金利息就可以,投资人不能要求分红;亏钱的情况下则会主张是股权投资,投资人不能要求还款。
2. 产品设计过程中存在不合法合规的现象
除了产品性质不清楚,产品设计当中的合法与合规问题也同样重要,一些产品设计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因素,就会导致条款甚至合同无效。
例如某私募投资人向一家非上市公司投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在公司不能上市的时候公司要返还其投资并按银行利息收取投资收益。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完全同意,但这个约定却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即公司不得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否则就构成抽逃出资了。所以这个设计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投资人想要通过这个设计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收益保障会遇到法律障碍无法实现。
3. 产品设计不完善
产品设计不完善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产品设计不完善可能导致后续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出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难以解决的争议。
例如,私募产品在募集后或者退出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空窗期,也就是钱在私募基金账户里,那么这个时候怎么用,能不能做一些理财投资实现收益最大化,如果投或者应该投什么产品,如何在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之间找到平衡,这都是要明确约定的,否则有可能真正出现这种情形时,管理人不知道如何处理,或者胡乱投资以致到期无法收回,受损害的都是投资人。
4. 投资人与融资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
任何一个金融产品构建的都是投资人和融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对双方未来如何履行合同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否则一旦出现矛盾和纠纷,必然损害各方利益,导致投资失败。
例如:某私募类产品,在投资期结束后未能按期兑付导致产品期限延长,这中间原因可能是融资方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可能是投资人持有的证券无法按时抛售,也可能是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在不同情况下管理人责任是不同的,此时就延长期内是否要加收管理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模糊都会发生矛盾。如果不是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延期,管理人要增加工作成本,可能主张相应的报酬,但投资人可能会不认可,矛盾也就由此产生了。
5. 其他
除此外产品条款的可读性,语言表达的精确性等具体问题也值得引起关注。
(二)其他交易方的风险
产品本身的风险是首要的,其次我们还应该关注产品的交易对手,也就是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包括管理人,包括融资方。交易各方我们应该关注哪些要素?
第一、 是不是正规公司。
工商上是否登记注册,这是最基本的;有没有相应的业务资质;如果是私募基金产品,那么这个发行人是不是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这个是首先要确认的。同时还要关注基础产品的主体,比如借款人,也就这个产品募集的钱是谁用,这家公司是不是正规,是不是有相应的业务资质。比如一家医院要融资,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人在实地考察中发现医院还没有取得卫生行政机关的开设医院从事医疗服务的许可,即还处在筹建过程中,由此产生的风险极大,可能面临着投资人如何收回投资等问题。
第二、 关注经营状况
无论是金融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还是融资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于产品的安全性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还要关注他们实时的经营状况。金融市场风云变幻,哪怕是那些规模大、有实力的公司,即便是上市公司也都存在随时出现债务危机的可能。
第三、 是否存在欺诈和犯罪
金融市场的违规、欺诈和犯罪往往也在一线之间、一念之间,很多公司上一秒还在鼓吹自己的模式,下一秒可能就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关注产品主体的欺诈和犯罪的情况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交易风险
除了产品、交易主体外,交易过程也会发生各种风险:
第一、合同签署瑕疵。合同文件签署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包括,名称错误;印章不规范,比如需要盖公章的以部门章代替;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以部门负责人签名代替;合同一些需要填写的日期没有填写;合同没有盖骑缝章导致合同内页可能被替换等等。
第二、后续工作未落实。对于很多金融产品都有担保的安排,这个担保是否得到担保方的确认;以财产抵押担保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也要跟踪核实。
第三、付款方式。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不能随意向第三方支付,否则未来难以证明投资人已经完成投资款的支付,这种案例实践中也是很多的。
第四、 往来文件也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往来文件有问题也会导致合同法风险,要引起重视,往来文件收发要建立审批审核制度。
三、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思路
前面讲了这么多风险问题,其实已经揭示了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思路,大体就是:
1、 产品性质首先要清晰,从谈判到落实到文本上都要清晰,避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通过签署备忘录,严格审核合同文本等方式降低风险。
2、 产品本身要合规,要对产品中的各种交易和担保措施的安排是否合法进行逐一审核,不止要看法律规定,还要看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
3、 要对产品运营各方做尽职调查,主要看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及时识别出已经存在问题的公司,避免购买其产品,从而降低风险。
4、 要做好交易过程的风险管控,文件管理。包括投资款的支付,担保等后续工作的落实,产品存续期间各种往来文件的收发。
四、案例
不久前,国内著名的财富管理机构诺亚财富爆雷,其发行的一款产品涉嫌被融资方欺诈,导致30多亿的产品可能无法兑付,涉案的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已经被拘留,这个案子爆雷的关键点在哪里,作为管理人哪些工作出现了重大问题?
首先,这个产品是一个应收款转让产品,核心资产是融资方对京东的应收款,但后来京东否认了这个应收款的存在。而管理人在确认京东应收款的时候只是根据一个加盖印章的确认函,后来京东否认了印章的真实性;那么如果当时管理人做更深入的调查可能会发现漏洞,这些工作应包括对合同、采购明细、采购发票、交易明细、出库明细、签收明细、发票明细、对账单明细等文件的核查。如果管理人当时对这些文件以及背后的实际交易流程都进行了查证,一定会发现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个投资也就不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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