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吗,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国晨

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吗,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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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包括哪些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



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阶段是从19667年到1976年的瘫痪期。第四阶段是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阶段。

1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基本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12.证据和证据材料有何区别?

答:证据和证据材料。要严格加以区分。我们所说的证据,应该同定案的证据是同一个概念,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日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13.如何认识证据意义?

答: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

14.简述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答:物证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接、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物证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晚靠实物证据来检验,物证则可以不依赖语言证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处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二是凡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

15.简述被害人的特征。

答:1)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须试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16.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义。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利于办案机关确定侦察范围。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超来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

17.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

答:1)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他对案件事实知道得最清楚,办要办案人员方法对头,充分准确地运用好审讯则略,其供述就可能是真实的。2)从别一方面讲,为逃避法律制裁,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办案人员改革慎重对待,不轻信口供,运用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

18.简述当事人承认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首先,当事人的承认是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不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有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做出承认,才能构成诉讼上的承认。第三、这种承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意思表示,不能信据消极沉极沉默行为加以推测。

19.简述鉴定人的条件。

答:1)鉴定人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并且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2)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3)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20.简述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2)由于受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有时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缺陷。3)鉴定结论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所做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1.简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录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要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录根溯湖,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2.简述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必须遵守运用证据的规则。就无罪证据和有啡证据而言,在使用时要作到以下三点:(1)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在指导思想和具体的侦查或调查工作中,克服先人为主,既要注意收集与本案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进认定案件事实。(2)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即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只有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否定对方。具体来说,就是只有有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反之,只有无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有罪证据的存在。(3)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这不了,否也否不掉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否掉一方,这时只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23.简述间接证据之特点。

答: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四。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24.简述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

答:1)证据的收集有关能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渠道有:(1)现场勘查或勘验;2)搜查和侦查方法;3)深入群众调查;4)审讯被告人或询问当事人;5)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

25.简述收集证据的原则。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26.简述收集证据的要求。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主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中要注意效率。

27.简述证据保全的特征。

答:(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

28.简述证据保全的要求。

答:四是对音像制品的保全,音像证据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要求是:(1)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证据保管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海里随意损坏或作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29.诉讼证明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证明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活动。证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类认识世界,获取直理的行为和过程。特征是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具体法律性。

30.证据的构成环节是什么?

答:证据的构成环节是:(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4)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

31.简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答:在人类历史上,证明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明制度到法定证明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漫长的演进过程。

32.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

答:诉讼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3.简述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理由。

答: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是:首先,把程序法律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便涌将其与证明责任的分担相隔离,证明责任的分担在逻辑上当然适用于程序法事实。其其次,我国现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是撤销第一审判决并且发回重审的理由。再次,将程序法事实纳入证明对象,有助于督促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最后,将程序法律事实纳入证明对象,有助于提高对程序法的重视,摆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本身的作用和意义不限于实体法的实施手段,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

34.什么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不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35.证明责任特征。

答:证明责任特征有:(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法律风险相联系。

36.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答: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后人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37.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答:19世纪的德国学者最早提出,把证明责任分为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两个层次。形式上的证明责任简称行为责任,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强调其举证行为,不涉及诉讼结果;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简称结果责任,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假不明的疑难案件,强调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

38.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的含义。

答: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担。

39.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定。

答:《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0.有关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关系的理论观点。

答: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点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这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关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风险关系起来。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如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赞同义务说。

4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答: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参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过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评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参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4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43.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

答: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的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44.内心确信的含义?

答: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也不规定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人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的吗?所谓内心确信,必须是理性地、真诚地确信。

45.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

答:高度盖然性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要证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高度盖然性也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在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中,这一标准还被表达为“紧邻确实性的盖然性”等,以强调其必须达到的高度。

46.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包括那几层基本含义?

答:(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循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

47.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有那些?

答:(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真实可分为客观的真实和法律的真实。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相统一。(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意义的事实材料即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人持辩,由法庭予以认定。执法机关在认定定案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且为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充分机会。

48.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有那些?

答: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衡量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其内容与证明标准一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案件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它不但要求每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并且证据要有一定的数量,能够相互映证。(2)优势证据标准反映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3)合理可能性标准反映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合理可能性标准只适用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

49.简述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之间的关系。

答:证据的收集是审查判断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及时审查判断,又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按照证据本质属性的要求,只有那些能证明案情真相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50.简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答:(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拳证据的证明作用。

51.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最基本的任务是什么?

答:(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答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52.根据证据来源审查判断证据应从那些方面入手?

答:收集人员是否因其他主观或客观上的因素,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司法人员收取证据的形式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有关人员是否因重量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真实、不可靠的陈述或证言。证据本身的特征是否予以注意,即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证据收集人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

53.简述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包括那些方面。

答:司法人员要依法收集证据;收集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程序进行。首先,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的必要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

54.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应从那几个方面入手?

答: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收集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5.进行侦查实验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有那些?

答:遵守如下规则:(1)侦查实验应尽量使用原有物品和工具,要尽可能在发生案件的原地进行,以保持原有条件;原有物品或工具如果需要鉴定,则要在鉴定后才能使用,以免损坏原有特征。(2)侦查实验在自然条件方面(时间、光线、风抽、风向、风力、气候等)应当和被审查事件的条件相一致或相似。(3)为准确地确定某一情况或某一行为,要求反复多次地实验,以保证准确性。(4)实验的过程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风化的行为;在实验中,不容许有侮辱群众和有伤风化、危及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情发生。(5)实验应邀请一定的见证人参加,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实验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和保密。

56.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1)推定的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57.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答:(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2)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3)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58.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

答: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

59.推定的作用有哪些?

答:(1)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3)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4)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的适当手段。

60.法律推定适用的条件。

答:法律推定适用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法律推定人仅免除了推定有利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免除其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61.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

答: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不利于已的法律效果,必须就原本不属于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负担举证责任,使举证责任分配构成的倒挂状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第二,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法律推定以前提事实的证明代替推定事实的证明,因而主张适用推定的当事人,负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三,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当事人可以在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之间选择举证主题,增强举证成功的可靠度。另外,法律推定使当事人由说服责任降低至推进责任。

62.事实推定成立的条件。

答: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来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63.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的联系与区别。

答: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64.司法认知的特征。

答:(1)司法信知的主体仅了限于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65.司法认知的作用。

答:(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66.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答:(1)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制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证据规则中蕴含着更高层次的、抽象的原理,原则,但其本身原则,而只是具体的行为规范。(3)具有强制效力。证据规则具有约束力,不遵守证据规则构成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67.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有哪些。

答:证据能力的规则有:(1)排除部分传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最佳证据规则和特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一款、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的使搬运、中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开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证明力的规则有:(1)仅凭口从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常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68.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答: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或可信性;二是实行直接审理的结果,导致传闻证据的排除;三是实行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69.证据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答:(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70.证据规则具有什么功能?

答:第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第二,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第三,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第四,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71.什么是交叉询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特权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答:交叉询问实际上是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结构,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程序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其回答只限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而不能连续不断地陈述,要等到发问者到下一事实时才能作关于下一个事实的了陈述,这样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考虑本方当事人的询问是否违反证据规则,而有随时提出反对的机会。当事人主义的另一重要原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且力求确实,最佳证据规则以适用于文书内容的证明为主,即文书的内容成为证明犯罪的关键时,应当直接提出文书为证。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的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特权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英美法比较注重证据的个别衡量,其判断证据的一般原则是:证明犯罪事实须使审判者的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原则一直到现代没有什么变化,只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利益,就特殊重大的案件,以及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仍要求有法定证据或者补强证据。

7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不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7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答:(1)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2)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3)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4)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5)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什么机关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现在,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偷拍盗摄引发的隐私侵犯更是令人担忧。像这几年屡屡被曝出的酒店、民宿偷拍事件,让大众深恶痛绝。如何打击偷拍盗摄,让我们的生活更安心?近日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就明确禁止在宾馆、饭店、浴室、卫生间、试衣间等可能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那么,偷拍盗摄为什么会屡禁不止,都有什么特点和趋势?这背后又隐藏着一条什么样的利益链呢?

因为工作变动,王女士和男友在北京丰台租住了一处房屋,虽然比较老旧,但住起来还算舒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阳:“她在入住的时候,在她的床铺正上方的天花板上有一个圆形的小孔,但是特别小,她和她男友住进去的时候也没有特别在意。”

以为是装修的瑕疵,王女士和男友都没有把这个小孔放在心上,然而,2024年7月的一天,两人注意到,这个小孔似乎有些不对劲儿。

李阳:“后来有一天他们休息的时候,发现这个圆形的小孔变大了,她就和她男友一起上去查看情况,发现里面隐藏了一个针孔型的圆形摄像头。”

一番查看后,两人不禁毛骨悚然,随后立即报警。原来,两人已经遭到偷拍,而偷拍者竟然是房东张某。在这个隐藏的摄像头里,就记录了张某在2024年6月的一天,潜入屋内安装摄像头的整个过程。之后,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据被告人张某供述,租客王女士和其男友承租后,他产生了窥探他人隐私的想法,于是购买了摄像头,并用备用钥匙潜入了房间,把设备隐秘地安装在了卧室的天花板里。

本来想偷拍别人,却不小心把自己的作案过程拍摄了下来,成为了呈堂证供。张某供述,安装摄像头后,他发现摄像头的角度不好,几天后再次使用备用钥匙进入租客房间,将天花板上的小孔扩大了一些来调整摄像头的位置,之后,这才引起了租客的警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最终,张某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酒店、民宿、出租屋、更衣室等多类型场所,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4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中,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同比增长436.36%。

记者了解到,偷拍盗摄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私欲作祟,二是经济利益。有人甚至把偷拍当成了“生意”,搞起了“产业”。

浙江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飞英派出所副所长张宏远:“当时我们接到网友报警,说在网上看到有些偷拍视频,视频上标注的内容是某个酒店,这个酒店就位于我们辖区。”

在浙江湖州警方破获的一起偷拍案件中,举报人称发现在网上看到多部疑似在吴兴区某宾馆拍摄的不雅视频,从画面上看是被人用偷拍设备拍摄的,而且已经有部分视频被上传至相关网站上供人下载观看,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

警方根据偷拍视频中的角度和房间布局,对宾馆房间进行了全面比对排查,最终找到了偷拍摄像头的位置。

张宏远:“我们发现装在酒店中央空调的空调通风口,犯罪嫌疑人先把空调的滤网拆下来,然后把摄像头跟空调的电源连接在一起,再把滤网装上去,作为一个隐蔽,通过通风口的角度偷拍整个房间。”

如此隐蔽的偷拍设备一般人员很难发现,而这也是近年来偷拍案件的新特点:偷拍更加隐蔽,伪装性更强了。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被害者发现非常困难,比如以往可能会有一些光亮或者噪声方便发现可能有异常,但是现在它的轻量化、小型化,还包括无声化和无光化的存在,使得它跟外界的环境融合度非常高,可以是台灯,可以是风扇,可以是空调背后的一个组件,被害人的感知度非常低。”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偷拍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安全,更会给公众带来“被偷拍焦虑”。

一款具备摄像功能的吸顶灯,它有无线Wi-Fi功能,还可以使用手机实现远程监控。这种最初用于医院诊疗肠镜手术的针孔摄像头,仅有几毫米大小,在被用作偷拍设备后,稍加伪装就很难发现。

剃须刀改装的偷拍设备、洗面奶改装的偷拍设备、智能音箱改装的偷拍设备,此外,打火机、钥匙扣、眼镜、手表等都能成为针孔摄像头的伪装。这些定制改装,可谓“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曝光的案件,偷拍设备的体积越来越小,而画质却越来越清晰,有的达到4K级别。而在功能上,一些偷拍设备甚至可以躲避红外线探测,使得检测和防范变得更加困难。

吴沈括:“这里面我们能够看到一个非常突出的趋势,就是技术复杂化、手段隐蔽化,同时传播扩大化和敏捷化。平时在没有人、没有动作的情况之下,它是蛰伏的、静默的,它在有人活动的时候能够及时自我激活,并且作出录制的动作。”

记者了解到,有些摄像头还具备人脸识别、声音录制、红外线夜视等功能,就算光照不足,依然能够拍出清晰的影像。有的针孔摄像头可以实现无线连接、实时直播、云端存储、手机查看。购买账号后,可以包月包季甚至包年观看。

记者注意到,偷拍盗摄案件引发的不良信息传播涉及群体多、传播范围广、危害性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偷拍盗摄典型案件中,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而在另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隐私活动,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9万余元。相关视频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还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终,法院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燕:“窃听、窃照器材除了在生活中用于偷拍个人隐私以外,还有可能被用于窃取商业秘密、组织考试舞弊、诈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重的还有可能会破坏社会稳定和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严惩,进行全链条打击。”

记者了解到,在不少偷拍盗摄案件中,处罚仍然主要针对偷拍盗摄的实施者,而对于偷拍盗摄器材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打击的力度仍需加强。治理偷拍需要全链条打击。既要处罚偷拍者,也要遏制生产、销售偷拍器材的行为,从源头上清理滋生的土壤。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关责任。

吴沈括:“对于此类现象必须要从源头治理,不单单是司法机关的使命,包括对于市场主体的有效管理。比如关于大数据的风险筛查问题,包括在网络平台交易过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些交易异常现象,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管机关在执法的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线索来源,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的过程当中能够借助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成为信息时代面临的紧迫课题。打击整治偷拍乱象是关键一环。我们看到,现在偷拍盗摄行为更加隐蔽,设备更加智能,涉及的群体也更广泛,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所以,我们还要持续提高打击治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的能力,斩断黑灰产业链,强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多方协同,才能实现预防治理、精准打击,从而铲除偷拍盗摄这一毒瘤。

来源: 央视网

司法机关包括哪两个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传统法文化中的判词


文|赵晓耕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第14-26页)


内容提要:判词作为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是是非曲直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也是为官从政者的标配。传统判词文体经历了从骈判、拟判向散判、实判的转变,而文风则从辞藻华丽转向通俗平实,但背后对情法允协的追求始终贯穿其中,反映了时人对天理、国法、人情关系的思考。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传统判词呈现释法与说理的不同侧重,其最终目标则落脚于教化之上。传统判词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当前裁判文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判词 情理 情法两尽 教化


文 章 目 录


一、判词:为官从政的标配


二、传统判词的文体文风


三、传统判词的情法追求

(一)“援法断罪”的形式要求

(二)“情法两尽”的实质追求


四、传统判词的教化理想


结 语


判词,在当代一般被称为“裁判文书”,但中国古代判词除了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外,还包括科举考试中应试考生拟作的判词等等,范围较当代裁判文书要广。其作为是非曲直的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往往是法律判断的结果。传统判词作为为官从政的标配,在文体文风、情法追求与教化理想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古代司法官员听讼断狱的基本理念与优秀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审判领域,裁判文书改革应当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符合中国国情、凸显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智慧。


一、判词:为官从政的标配


为顺应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逐步确立了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科举制度,并为其后唐朝所继承。科举制度作为古代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是进入仕途的重要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的士人可以直接做官。通过考试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需要经过吏部的铨选才能被授予具体的官职。换言之,吏部铨选是对已经取得科举出身的士人以及现任中下级官吏等群体进行的选拔和任用程序。


具体而言,文官铨试的内容包括身、言、书、判四事,即所谓“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道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虽然同样强调德行、才能、资历作为选官的标准,但实际上最重要的还是身、言、书、判,尤其试判的成绩更是授官的关键要素。正所谓“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中国古代各级地方官员,往往是行政兼理司法的官员,尤其是州县层级的父母官,需要直面大量民事、刑事类案件,这成为他们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吏部在考察选人能否胜任时,“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根据判词水准判断选人的法律素养及其文章水平,进而决定其是否通过铨选。此外,就判词本身而言,判词的内容要使告事人知晓,涉及重罪的,免不了告知被告,而作为官府档案还要加以存留,以供检勾官勾检稽失,这种重要性也使得它成为考察官员能力、政绩、勤勉程度的途径和手段。


唐开元以后,选人增多与员阙有限的矛盾,推动了铨选制度的变革,吏部在铨选试判的基础上,开始创建不次选才的制度,相继设置平判入等科、书判拔萃科、博学宏词科等科,称为“科目选”。拔萃科考试的内容为试判三条,是在正常的铨选之外吏部特设的科目,而平判科则是在正常铨选试判两道。关于评判科具体考试分等情况,刺史赵匡曾有如下议论:“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换言之,既要依据律文,又不失经义,兼顾文理,按照选人在试判中将三者结合制文的情况评定等级。虽然拔萃科与平判科存在考试内容的差异,但两者的本质都是试判。除此之外,唐代试判还被设置于关试之中,关试是在礼部放榜后,将及第举子的姓名、籍贯、年龄等材料移交给吏部,由吏部对这些举子试以两道短小判词,合格者有资格参加吏部铨选并授官,开始步入仕途。有学者曾对唐朝的各类试判及其难易程度进行了汇总,“试判是吏部考试的专项,关试要试判,不过是两条,而且简短;平选常调要试判,也是两条,但却较关试要长,而且难度大;流外入流也要试判,一般也是两条;平判和书判拔萃科也要试判,惟有书判拔萃科是三条,其难度、水平当然会超过以上各类试判了”。


由此可见,唐朝试判广泛存在于士人入仕的种种环节当中,并直接关系到官员的个人前途,因此写作判词成为士子的必修课。士子们在考试前往往要进行大量判词的写作训练。贞元十八年(802年),白居易前往吏部参加“科目选”考试,选择的就是其中的“书判拔萃科”,在备考过程中,他自拟诉讼狱案为判题,再以考生身份撰写判词作答,最终完成了判词一百篇,后被称为《百道判》。白居易拟试的《百道判》不仅让其成功登第释褐,还为他赢得了声誉、影响,也对当时的科场仕进精神、士子备考态度产生了范式性影响。《百道判》成为其他士子复习考试的判词范本,“竞相传于京师”,甚至成为礼部、吏部评判阅卷的标准。白居易在写给元稹的信中,谈起《百道判》“日者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为准的”。而唐代选人的试判制度,经宋而沿袭至明清,影响深远,判词也就成为为官从政者的标配。


二、传统判词的文体文风


白居易创作的《百道判》作为唐代判词的代表性文本,充分体现了传统判词文体文风的阶段性特点,例如: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於和鸣,乌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第一,判词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以“得”为引发词的事实部分,其次是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事实部分是对案情的高度概括和简要陈述,相较而言,判词对案情的叙述是非常简略的,人名也大多以甲、乙、丙、丁代替,故《百道判》又称为《甲乙判》。具体到本案:“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即甲休妻后,妻子犯了罪,请求用儿子的官荫赎罪,甲愤怒地拒绝了这一请求。而判词的主要部分是说理部分,即明辨是非、评判曲直,这也高度契合了前述“文理优长”的评判标准。具体到本案,《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这意味着法律上赋予了妇人即使被丈夫休出,也同样可以用子女官荫的权利。至于其缘由,疏议解释称:“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换言之,虽然夫妻的关系断绝,但母子的情义并没有断绝。白居易在判词中同样以此为核心理由,突出强调了婚姻带来的恩义存在断绝,但是母亲养育儿子的恩情无法抛割,前夫的愤怒也不应该阻挠儿子对母亲的思念,因此支持了妻子的请求。


第二,判词为骈体形式,注重四字、六字句对偶排比,行文齐整,如“凤虽阻於和鸣,乌岂忘于反哺?”同时,又注重平仄相对与语气轻重,读时声调铿锵,庄重肃穆,给人以声音上的美感,增强了判词的感染力。


第三,判词尤为注重典故的使用。白居易在判词中善于化用经典,用典融合无迹、毫无堆砌之嫌,善用极其概括的语言采典籍之人名、事件,因此语义的涵盖量大。如“凤虽阻於和鸣,乌岂忘于反哺?”前句化用自《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凤皇于飞,和鸣锵锵”,意为凤凰飞翔,唱和声音洪亮,形容的是夫妻关系和睦。后句化用自桓谭《新论·谴非》:“昔宣帝时,公卿大夫朝会廷中,丞相语次云:‘闻枭生子,子长食其母,乃能飞,宁然邪?’时有贤者应曰:‘但闻乌子反哺其母耳。’丞相大惭,自悔其言之非也。”借助乌鸦反哺,尤其凸显了子对母养育之恩的报答。白居易在判词中借助两则关于鸟的典故,以对比的方式,突出强调了夫妻关系可断,母子情深难分。再如“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前句化用《玉台新咏·古诗》:“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以“下山”指代故夫。后句化用《诗经·国风·魏风·陟岵》:“陟彼屺兮,瞻望母兮。母曰:‘嗟予季!行役夙夜无寐,上慎旃哉,犹来无弃!’”以“陟屺”指代对母亲的思念。正如有学者对唐代判词文体文风的总结:“骈文行文考究,追求句与句的对偶、字与字的对偶;精心选择语词,辞藻华丽;注重韵律,音扬顿挫;引经据典,假物取譬。这四种特点都与修辞有关,它们共同作用,起到了美化判词的作用。”然而此种判词对文学性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作为判词本身的专业化。明人徐师曾在《文体明辨序说》中认为:“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为可惜耳。”伴随时代发展,作为“文学”作品的唐代判词在文体文风方面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


北宋元符年间,王回以散文体撰写判词,成为判词发展史上一个转折的标志,而南宋时期士大夫逐渐将自己断案时所写实判收集保存,汇编成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代表的散体实判集,全面反映了宋代实判的语体风格。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吴恕斋所判“兄弟一贫一富拈阉立嗣”一案。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因贫富之别而引起的立嗣争议,吴恕斋所拟判词充分体现了宋代判词的特点。与唐代判词相比,其一,判词结构方面,相较于白居易判词案情与说理的明显区隔,吴恕斋在判词中采取了二者有机结合的方式,夹叙夹议,浑然一体。其二,判词文体由骈体判文转变为散体判文。淡化了判词的文学色彩,并不追求对偶、用典等修辞手法,因而句式长短不拘,语言通俗直白。其三,判词由拟判转变为实判。相较于拟判对应试者文化修养与文学功底的重视,实判作为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实际判决,追求对案情的叙述与法理的论证。因此,地方官需要以平实、严密的语言,理清案件事实,并给出判决理由,由此也呈现注重法律论证与说理的基本风格。这一点与唐代判词形成了鲜明对照,例如前引白居易判词“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主要侧重于人伦情理的论证,并未聚焦于法律本身,且论证尤为精简。而吴恕斋在判词开篇指出“本县援经据法,谓孙与吴皆异姓,不应立,只当于同宗昭穆相当者求之,可谓名正言顺”。此处所言直接来源于《宋刑统》“养子立嫡”条:“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其后又以亲疏之别、义利之辩加以论证,在判决中融情、理、法于一体,论证详尽,令人信服。概言之,判词由唐至宋的变化就文体文风而言,主要体现在骈体到散体、拟判到实判、法律论证强化三个方面。而宋代判词开创的演进方向,也为后世判词所承继,并进一步加以制度化、专业化。正如学者所总结:“至唐,判词已成为一种文体,骈判的正式确立,形成了唐代判词文辞华丽、语句典雅的风格,是中国古代判词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至宋,散判已经出现,并在名公中流行,形成了宋代判词条分缕析,重视对事实的认定,且引律为判,说服力强的风格,是中国古代判词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至明、清,判词无论表述、内容还是法律适用,都已规范化;而且,适用于不同诉讼阶段的判词诸如批词、判词的区分,审语与看语的区分,标志着判词与诉讼程序密切衔接的明清判词风格的形成,是中国古代判词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


三、传统判词的情法追求


不同时代的判词文体文风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各代之间的判词又包含承继的另一面。以唐宋判词为例,在坚持情理、法理、礼俗相结合的法律观方面,保持了法律文化的一致性和延续性。这种对情法的追求始终贯穿于传统判词之中,反映了时人对天理、国法、人情关系的思考,依法裁判与准情酌理共同描绘了情法关系的复杂面向。


(一)“援法断罪”的形式要求


“援法断罪”是中国古代司法形式侧面的具体反映,其渊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伴随其后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得以发展与法定化,至隋唐时期逐渐成熟,形成完备的制度表达。《隋书·刑法志》载,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因一起专职法律官员舞文弄法案下诏:


“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隋文帝为避免这一弊端,在停废中央与地方专职法律官员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具写律文断之”的要求。这一原则至唐代得以制度化,《唐律疏议》“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条:“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这就要求官员判处刑罚都必须完整地引用律、令、格、式的正式条文,而当某条款包含几种罪名时,则允许只引犯人所犯的部分。其原因在于“若不具引,或致乖谬”,对法律条文不引用或者不完整引用,容易导致忽视或歪曲法律规定,最终影响判决的公正。需要强调的是,该罪的成立,仅视其有无不具引正文之行为,而不论其科断正确或失误。换言之,该罪属于现代刑法中的行为犯,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而无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由此可见唐代对官员“援法断罪”的高度重视。而这一制度也在唐代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落实。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曾下诏:“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其后的《宋刑统》基本延续了唐律的规定,明清时期则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理清了皇帝特旨的法源问题:“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这意味着皇帝针对个案发布圣旨进行判决,这种临时处理没有确定为法律条文的,是不允许作为引用比照的法律的,否则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有误者,就会照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处罚。对此,清代律学家沈之奇解释称:“律例乃通行永遵之法。其奉特旨断罪,或轻或重,系临时权宜处治,不定为律者,则非通行永遵之比,不得引此特旨,比拟为律以断罪。”此外,通过条例的纂修,《大清律例》不断强调判决中对律例本身的界定与引用,如“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援法断罪”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最大限度约束法官的权力滥用。


(二)“情法两尽”的实质追求


相较于中国古代司法形式侧面对“援法断罪”的追求,司法实践当中的判词更多呈现情法两尽的图景,而这一图景又因案件类型的差异呈现不同色彩。古代司法实践当中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被一视同仁。


中国古代已经注意到犯罪之间的轻重差异,并将其在司法程序上加以分流。例如,《唐律疏议》“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条:“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该条意在惩罚官员在审判与执行环节的越权行为,其后的疏文引《狱官令》进行了解释:“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覆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具体而言,唐朝按照不同等级的刑罚赋予地方不同权限,县只能审决笞刑与杖刑案件。徒刑以上案件,则在县判定后,由州介入复审,并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执行或上报。


明清时期以刑罚轻重划分案件类型的基本原则得以延续。明代《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至清代,时任工科给事中的胡承珙奏称:“窃照外省公事,自斥革衣顶,问拟杖徒以上,例须通详招解报部,及奉各上司批审呈词,须详覆本批发衙门者,名为案件。其自理民词,枷杖以下,一切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细故,名为词讼。”再如,方大湜在《平平言》中认为:“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已,故并不细。即是细故,而一州一县之中,重案少细故多,必待命盗重案而始经心,一年能有几起命盗耶?”此外,《大清律例》“告状不受理”条所附条例载:“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无论是清朝官员奏折,还是官箴书、律典,虽然具体表述存在差异,或称“案件”与“词讼”,或称“重案”与“细故”,或称“重情”与“细事”,但基本都反映了清代针对案件类型划分的基本情形。至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差异,《清史稿·刑法志》有相对详尽的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府、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系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反狱、戕官,并洋盗、会匪、强盗、拒杀官差,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案件类型不仅影响审转程序启动与否,更直接影响到司法官是否严格“依法裁判”,进而直接体现于判词之中。有学者明确指出,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清朝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此类诉讼被默许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此类诉讼要求官员依法审理,即使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也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展开的。日本学者对此亦有类似看法,认为清朝审判可以划分为“州县自理”审判与“命盗重案”审判,前者以民事案件和微罪案件为主要对象,官吏们并不依据成文法作出判断,也很少起草引用成文法的判决;后者以较重大的犯罪案件为对象,官吏们负有必须遵守成文法的义务,而实际上也确实存在着严格引照遵循法律的实践。


1.命盗重案


时任西安巡抚陈宏谋曾判有“长安县民王四儿箭射原任督标后营游击满仓”一案。该案中,长安县民王四儿欲行奸兵丁,被本营游击满仓掌嘴后交县责惩。王四儿受刑后怀恨满仓,取家中旧有竹弓,沿途埋伏放箭射伤满仓脑后,后被拿获。陈宏谋以“实系怀忿放箭,以泄私恨,并无杀害之心,将王四儿照‘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刀枪弓箭伤人’例拟军”具题,刑部认为“王四儿之预谋杀害情节已属显然,何得以‘并无杀害之心’一语任其狡展?查谋杀人伤而不死者,自有应得之罪”,要求该抚再加确审,续据该抚疏称:


查王四儿所执之弓,据供乃系射雀小弓,用竹片绑成、麻绳作弦,柔软无力,并非操演之角弓。虽经丢弃无存,现有满仓当日交出原箭验明,长止一尺五寸零,乃系半截旧杆另装旧秃箭头,其为竹弓无疑。是弓箭本可杀人,而柔软之竹弓、短小之废箭实非杀人之具。维时满仓被箭之后,前督臣复谕査拿凶犯,谕内有“止射头皮无甚损伤”之语。其“透帽入肉至骨”之处,乃满仓被箭怀恨之语,不无过甚其词。况头本无肉,如系角弓利箭,焉有被箭透入而仅至骨并不损骨之理?王四儿当日曾在中营食粮,久已革退,编入民甲,满仓乃后营游击,并非本营营将。因被满仓掌责,送县责处,心有不甘,用此竹弓废箭潜行射放,冀图泄忿,实与预谋杀害中伤致命者不同。再三严鞫,该犯坚供不移,委无谋杀之心,竹弓废箭实非可以杀人之具。若照“谋杀人伤而不死”问拟,似觉情罪未符。王四儿应请仍照原拟充军等因具题前来。


刑部认为:


查律载“谋杀人伤而不死者,绞监候”等语,夫被杀之人未死即拟绞候,律意盖重在谋而已行,故其所伤之人不必至死,始以死抵之也。今王四儿被满仓责后怀恨,蓄心箭射。深夜潜候路旁,见即肆射。其为谋诸于心已属显著。即据该抚续称王四儿所用系竹弓废箭“非杀人之具”“仍照原拟”等语,然其行凶之弓业已丢弃无存,是“竹弓无力”之语又实无确据。夫箭射脑后入肉至骨,满仓之不死,幸也。满仓不死,则王四儿之“谋杀人伤而不死”,律有明文,何得故为宽纵?况王四儿先在中营食粮,满仓虽非本管营将,终系统辖之员。王四儿肆行不法,强欲鸡奸兵丁,被责后辄敢蓄恨谋害长官,与寻常谋杀人者情罪更属较重,岂容任意狡供,代为开脱?应仍令该抚再加确审,接律妥拟具题,到日再议等因。


最终,地方巡抚接受了刑部意见,王四儿依照“谋杀人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四儿放箭伤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无论是地方巡抚还是刑部,均严格围绕特定律例展开了严密论证。刑部主张按照“谋杀人伤而不死”律定拟,因而论证的核心在于王四儿的行为属于谋杀,其中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定。地方巡抚原主张按照“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刀枪弓箭伤人”例定拟,同样需要回应刑部关于谋杀的认定。因此,巡抚试图通过论证作案工具并非杀人之具,得出作案之人并无谋杀之心的结论,进而否定刑部提出的“谋杀说”。刑部则从王四儿“深夜潜候路旁,见即肆射”的行为入手,证明王四儿存在明显的预谋行为,同时以“行凶之弓业已丢弃无存”为由,否认了巡抚作案工具并非杀人之具的结论,进而否定了巡抚提出的“泄忿说”。判词充分体现了巡抚与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也充分反映了命盗重案中严格“依法”的司法实践。


2.自理词讼


清人方大湜在《平平言》中告诫到“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但本案情节,应用何律何例,必须考究明白;再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之,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道光年间,时任凤翔府知府的邱煌曾判有“凤翔县孀妇周李氏具控周应祥承继、分产”案:


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初三日,审讯得凤翔县孀妇周李氏具控周应祥一案。查周李氏后夫周克勤胞兄弟三人,长周克明、二周克勤、三周克荣。克明生子发祥,克勤无子,继娶周李氏,带养前夫之子何长继子,克荣生子应祥。克明、克勤与发祥先后物故,周克荣同周李氏于道光元年,邀同亲族,将产业按三服均分,周李氏与何长继子同度。周发祥之子升儿逃走,周应祥令子玉庆顶立承继。何长继子与周应祥不和,赴县具控,该县断令何长继子俟周李氏身故之后,即行归宗,所有原分周克勤之产,交给周应祥另为择继承受。周李氏不服,赴府具控。


本府查,何长继子系周克勤后妻之子,本系异姓,例不准其承继,该县断令归宗,本属允协。第查何长继子现已五十余岁,娶有妻室,与周李氏母子相依数十年之久,一旦饬令赤手归宗,不免转徙沟壑。周李氏怜子情切,迭行具控,系属有因。今断令何长继子将周李氏侍养终老,带周克勤应分之地七亩归宗,其余产业仍归周应祥承受,另择昭穆相当为之承继,何长继子不得沾染。双方悦服,取具遵结存卷。此判。


《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条:“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后条例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本案中,周克勤无子,当选同姓昭穆相当之人承继。周李氏之子何长继子作为周克勤后妻之子,属于异姓之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承继者,也不能继承周克勤产业。因此县令判何长继子在周李氏身故之后归宗,原分周克勤之产另行择继承受并无法律上的瑕疵。然而作为知府的邱煌则从情理出发,认为两人母子情深,周李氏怜子情切,不便“饬令赤手归宗”,改判何长继子将周李氏侍养终老,并准其带周克勤应该分得的七亩土地归宗,其余产业则另挑昭穆相当之人承继。知府邱煌通过准情酌理实现了对法律的变通,最终实现了“双方悦服”的效果。


同样长期任职地方的樊增祥,也有类似主张与实践。他认为:“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中简州县有终年不办一案者,其所听之讼皆户婚田土、诈伪欺愚,贵在酌理准情,片言立断,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在阅看李、洪两位县令关于卖妻案的判词后,樊增祥认为“于例虽合,而于情未安”。本案中,县令判岳氏、舒氏离异归宗,虽然符合律例规定,但会带来岳氏、舒氏的生计困境。正如樊增祥所分析,舒氏的丈夫有名无实,岳氏本就是无夫之人,倘若将两人归宗还籍,尚不知母家情形,很有可能造成两人无处可归。加之考虑到娶主刘姓、徐姓的实际情况,樊增祥最终判岳氏、舒氏归后夫,并告诫县令断案不必局限于律例规定。正如学者所总结:“律例与细故审理的关系是,为了节约说理成本,州县官会优先参考相关的律例条文;若相关律例条文不适用于本案时,州县官就会跳出律例条文,设法寻找‘情理’来支持本案的裁判。”


命盗重案与自理词讼虽然反映出对于法或情理的偏向性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法与情理二者的对立,或者在某一案件当中的非此即彼,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在判词中追求的依然是情法两尽的理想状态。“情理”在判决论证中并不与律例争夺构成要件意义的规范依据地位,而主要应用于规范适用和规范创造的论辩中,情理与律例同时存在,而非排他性地取而代之,无论是命盗重案与自理词讼,它都是为规范适用和规范创造提供论辩理由。


四、传统判词的教化理想


传统法在裁判实践当中强调以教化为主导,从历代裁判文书来看,当裁判者认为教化得到了推行,则刑罚或刑律不必出场,因此惩罚并非目的,教化的实现才是目的。这种裁判逻辑是教化与惩罚辩证统一的体现,也是对“依法裁判”的超越。某种意义上说,刑罚也不过是教化的一种方式,倘若只知适用法律,而忽视教化,此种做法并不为时人所认同。正所谓“词讼到官,事有关系,若但剖析曲直,收坐罪名,而不少寓教化之意,非善政也”。关于刑罚与教化的关系,清代地方官陈宏谋曾指出,“教化固不专事刑罚,而就刑罚中未尝不可以寓教化。遇事平心静气,执法持平,好恶者无能幸免,则良善者有以自全,官衙有公论,草野自成风俗”。在陈宏谋看来,通过刑罚惩恶扬善,可以达到以官衙之公论化导草野之风俗的目标。而此种将惩处视为促进教化手段的理念在判词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胡石壁所判“弟以恶名叱兄”案与“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案。在恶名叱兄案中,胡石壁因丁细七在诉状中以恶名称呼其兄,以有伤风教为名将其惩处。而在争财悖母、兄案中,胡石壁则从教化为先、刑罚为后出发,认为李三所为情有可原,要给予其自新之路,特免除其惩处。从惩处来看,两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前案行为在法律当中或许并非犯罪,却受到惩处;后案行为甚至达到“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的地步,而最终免予惩处,其背后的逻辑都在于“教化”二字,都是对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长幼有序基本伦理的倡导和维护。


而判词作为教化的重要载体,地方官员同样也有意将判词公之于众,以实现教化的目的。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收判词,尤其是事关风俗教化的案件,在判词中常可见到“备榜市曹”之语。例如吴恕斋所判“宗族欺孤占产”一案。本案中,刘传卿及其儿季六、其女季五均已过世,入赘女婿梁万三不顾季六、季五尚未安葬,典卖据有刘氏产业,而刘家亲族贪图利益,袒护梁万三而诬告指责季六之妻阿曹(有一子春哥)。吴恕斋对此作出如下判决:


宗族亲戚间不幸夭丧,妻弱子幼,又或未有继嗣者,此最可念也。悼死而为之主丧,继绝而为之择后,当以真实恻怛为心,尽公竭力而行之,此宗族亲戚之责之义也。近来词诉乃大不然,死者之肉未寒,为兄弟、为女壻、为亲戚者,其于丧葬之事,一不暇问,但知欺陵孤寡,或偷搬其财物,或收藏其契书,或盗卖其田地,或强割其禾稻,或以无分为有分,或以有子为无子,贪图继立,为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仍榜市曹,以示劝戒。


判词开篇,吴恕斋即一再强调家族恩义与宗族和睦,可谓苦口婆心、谆谆教导,并对为利忘义的行为进行了强烈批驳。而在判词结尾,吴恕斋则特意要求“仍榜市曹,以示劝戒”,期望通过此判决,能够警戒他人,移风易俗。而在“乡邻之争劝以和睦”一案中,胡石壁判道:“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义理,专要争强争弱之人,当职之所深恶,正要惩一戒百”,强调“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遍示乡里,亦兴教化之一端”。至明清时期,通过公布案件裁决成为法律宣传的重要途径,甚至某些可能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案件,胜诉方也会请求地方官员以刻石公布,实现刻碑晓谕的效果。针对特定犯罪,《大清律例》相关条例中明确要求公布判决:“仍知照原行劫之处张挂告示,谕众知之”“在失事地方,张挂告示,明白晓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张挂告示,通行晓谕”等等。


结 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阐释,提出“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与“讲究文理”协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亦强调,“裁判文书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加强释法说理,是人民法院落实全会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回顾传统判词的发展演变,其中蕴含的“术”与“道”,可为当今裁判文书改革提供历史借鉴与智识资源。


首先,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机制建设。传统判词的产生和发展与官员铨选制度密切相关。考试中的判词优劣成为直接关系官吏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判词撰写不单纯是士人的入仕门槛,也是官吏进阶的敲门砖。与此同时,朝廷还通过评判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了判词的文体与文风。上述种种表明,传统判词的发展有赖于相关制度建构及其激励机制。换言之,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士人与官吏有足够的动力研习与撰写判词。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日益重要的当前,应当高度重视配套机制建设。正如学者指出,法官激励机制不足是造成裁判文书不说理的重要原因之一,重塑法官激励机制必须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薪资待遇、提升职业发展前景等措施激发法官的积极主动性,具体而言,要将裁判文书说理与工作绩效标准挂钩,考核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法官的等级和职务晋升,这种制度设计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统筹和具体制定,而非单纯给出改革方向。


其次,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修辞论证。传统判词尤为注重修辞的使用,唐代判词更是以注重对偶、辞藻、韵律与用典著称,虽然其后判词淡化了文学色彩,注重语言通俗直白,但并不意味着判词中修辞论证的消失。在追求情、理、法相融合的理念下,判词中的修辞论证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通过修辞论证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正如学者所言,修辞的使用可以根据民众的价值意识调动其情感,利用情感的共鸣达到说服和劝导的效果。这既是“讲究文理”的内在要求,也是“讲明情理”的必然选择。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修辞论证,虽然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但同时要注意防止其误用与滥用。就当前裁判文书出现的“引经据典”而言,或存在对经典的望文生义,或出现一味追求文采等现象,反而消解了司法本身的严肃性。注重修辞论证并不意味着复古,或者“引经据典”,甚至掉书袋,而是通过修辞技术的运用,实现裁判文书专业性与通俗性、理性与感性的平衡,达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再次,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案件分类。古代司法虽然并无民、刑事案件划分,但已经发展出以刑罚轻重为基础的案件分类原则,自理词讼与命盗重案不仅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而且判词撰写同样各有侧重。按照当今案件类型,中国古代涉及民事类及轻微刑事类案件,往往由地方官自行处理,判词更侧重说理,期望以情理引导当事双方,达到“两造悦服”之效果。重大刑事案件,则需要经过层层上报,甚至直达皇帝,判词更侧重释法,通过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严密论证,达到“罪刑允协”之程度。由此,一方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根据案件的情节、影响程度作出繁简之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等案件,或可采用标准化模板,适当简化释法说理,减轻法官负担;重大案件则当强化释法说理,说尽说透,力求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根据案件内容、性质作出情法之别。对于涉及婚姻继承、邻里关系等案件,更注重情理论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对于涉及犯罪等案件,更注重法理论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让当事人胜败皆明。


最后,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导向。传统判词在追求个案情理法相融合的同时,也尤为关注判词的社会效果,甚至将其作为个案惩处的重要考量,以期实现“正人心,厚风俗”。传统判词以教化为根本,惩处只是实现教化的手段。换言之,传统判词并不拘泥于就案办案,而是以判词为载体,强调对人伦纲常的提倡和引导,最终实现和谐无讼的理想。因而,传统判词往往从地方治理立场出发,注重价值导向,所谓“官衙有公论,草野自成风俗”。当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简单追求法律适用,忽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应当注重裁判文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援引与论证,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案司法裁判结论的逻辑关系和内在关联,如此,在提升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同时,亦可增强民众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影响,发挥其引导与教化之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所言,要落实好“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力求法理、事理、情理三理并茂,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对司法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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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偷拍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安全,更会给公众带来“被偷拍焦虑”。4月3日,央视《焦点访谈》公布了一则发生在北京的偷拍案件——

因为工作变动,王女士和男友在北京丰台租住了一处房屋,虽然比较老旧,但住起来还算舒适。入住的时候,她发现床铺正上方的天花板上有一个圆形的小孔,但因为特别小,所以也没有特别在意。

2024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和男友突然注意到,这个小孔似乎有些不对劲儿。“后来有一天他们休息的时候,发现这个圆形的小孔变大了,她就和她男友一起上去查看情况,发现里面隐藏了一个针孔型的圆形摄像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阳说。

一番查看后,两人不禁毛骨悚然,随后立即报警。原来,两人已经遭到偷拍,而偷拍者竟然是房东张某。在这个隐藏的摄像头里,就记录了张某在2024年6月的一天,潜入屋内安装摄像头的整个过程。之后,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15日,张某在丰台法院受审。张某供述,租客王女士和其男友承租后,他产生了窥探他人隐私的想法,于是购买了摄像头,并用备用钥匙潜入了房间,把设备隐秘地安装在了卧室的天花板里。

张某供述,安装摄像头后,他发现摄像头的角度不好,几天后再次使用备用钥匙进入租客房间,将天花板上的小孔扩大了一些来调整摄像头的位置,之后,这才引起了租客的警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最终,张某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偷拍盗摄新趋势: 技术复杂化、手段隐蔽化 传播扩大化和敏捷化

剃须刀改装的偷拍设备、洗面奶改装的偷拍设备、智能音箱改装的偷拍设备。此外,打火机、钥匙扣、眼镜、手表等都能成为针孔摄像头的伪装。这些定制改装,可谓“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曝光的案件,偷拍设备的体积越来越小,而画质却越来越清晰,有的达到4K级别。而在功能上,一些偷拍设备甚至可以躲避红外线探测,使得检测和防范变得更加困难。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介绍:“我们能够看到一个非常突出的趋势,就是技术复杂化、手段隐蔽化,同时传播扩大化和敏捷化。平时在没有人、没有动作的情况之下,它是蛰伏的、静默的,它在有人活动的时候能够及时自我激活,并且做出录制的动作。”

记者了解到,有些摄像头还具备人脸识别、声音录制、红外线夜视等功能,就算光照不足,依然能够拍出清晰的影像。有的针孔摄像头可以实现无线连接、实时直播、云端存储、手机查看。购买账号后,可以包月包季甚至包年观看。

记者注意到,偷拍盗摄案件引发的不良信息传播涉及群体多、传播范围广、危害性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偷拍盗摄典型案件中,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而在另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隐私活动,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9万余元。相关视频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还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终,法院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对偷拍盗摄器材的生产和销售 打击力度仍需加强

记者了解到,在不少偷拍盗摄案件中,处罚仍然主要针对偷拍盗摄的实施者,而对于偷拍盗摄器材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打击的力度仍需加强。治理偷拍需要全链条打击。既要处罚偷拍者,也要遏制生产、销售偷拍器材的行为,从源头上清理滋生的土壤。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关责任。

吴沈括说:“对于此类现象必须从源头治理,不单单是司法机关的使命,包括对于市场主体的有效管理。比如关于大数据的风险筛查问题,包括在网络平台交易过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些交易异常现象,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管机关在执法的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线索来源,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的过程当中能够借助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来源:综合焦点访谈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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