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及权力,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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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问: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一个是左手,一个是右手?一个打你一巴掌,一个哄你吃糖??
答: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和片面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都有着重要且不同的职责,它们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而不是如上述描述的那样。
政府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涵盖经济、教育、卫生、交通等诸多领域,旨在为社会和民众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各项事业进步。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教育部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等。
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通过公正裁判定分止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尊严。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等。
二者都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共同为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幸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保驾护航,而不是对立或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关系。
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八下
方案一
法律部门的分类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指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调整方法等因素,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下是常见的分类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主要依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如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等)。调整方法: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如刑罚、赔偿、协商等)。二、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以下分类以中国法律体系为例,结合大陆法系传统:
1.宪法及相关法定义: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及国家机关组织架构。举例:宪法、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行政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举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3.民法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举例:民法典(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4.商法定义: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专门法律。举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5.经济法定义: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秩序维护等经济管理关系。举例: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6.刑法定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举例: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定义:规定诉讼程序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举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8.社会法定义: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关系及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举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9.国际法定义: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际公法)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国际私法)。举例:联合国宪章、国际贸易条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三、分类的灵活性交叉领域:某些法律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如《电子商务法》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系差异:英美法系更依赖判例,分类较模糊;大陆法系(如中国)更注重体系化。学术争议:部分法律归属存在争议(如经济法是否独立于行政法)。四、实际应用中的意义立法指导:帮助系统化立法,避免重复或冲突。司法实践:便于法律适用和案件分类审理(如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区分)。法学教育:作为学科划分基础(如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若需了解具体法律文件的分类或不同国家的分类差异,可进一步探讨!
方案二:
法律部门的分类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法学理论中的部门法划分(即法律体系的构成),二是实务中的法律机构分类(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以下是具体分类:
一、法学理论中的部门法分类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中国法律体系通常分为以下主要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调整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组织与职权等。举例:宪法、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以及商事活动(商法)。举例:民法典、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票据法。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举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社会关系,如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举例: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金融监管法规。社会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举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举例:刑法典及修正案。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解决纠纷的程序性规则。举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国际法(部分国家单列)调整国家间关系或跨国事务,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举例:联合国宪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二、实务中的法律机构分类实务中常说的“法律部门”可能指国家机构中与法律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
立法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举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国)、国会(美国)、议会(英国)。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释法律。举例: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检察院(中国检察机关)。行政部门(执法部门)负责执行法律、进行行政管理。举例: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的机构。举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三、补充说明部门法的交叉性某些法律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属于经济法(市场监管),也可能涉及民法(侵权责任)。各国差异
不同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分类可能不同。例如,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民法”概念,而大陆法系(如中国)则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可能形成(如网络法、数据法),原有部门也可能细分(如环境法从行政法中独立)。总结理论分类:按调整对象和方法划分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实务分类:按法律机构职能划分(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理解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更清晰地把握法律体系的运作逻辑。
本回答由 AI 生成,内容仅供参考。
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组成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三个规定”中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答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指的是什么?
答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问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是否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
答
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问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如何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
答
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问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会受到保护吗?
答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问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
● 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 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 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 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问题属实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利将该情况进行通报?
答
按照相关规定,负有干部管理权利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都包括哪些?
答
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问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是否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答
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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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个规定”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阅读原文
来源:新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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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规定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范围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本条规定的四种职责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是刑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人员:
1.担任侦查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分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人员。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有一些机构也承担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对此需要注意: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侦查的案件中,承担相应侦查工作的人员,也属于本条规定的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上述机构中的人员在承办相关刑事案件中,也属于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2.担任检察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3.担任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担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职务的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审判辅助职责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
4.担任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有关羁押场所(监狱、看守所等)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说的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不是只限于直接做上述工作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中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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