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律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自觉按照普通理性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和道德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讲究信用,严守承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尊重或增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最低要求、中庸要求与最高要求等三个层次的要求:
最低要求是,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与幸福生活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中庸要求是,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与幸福生活时,实现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多赢共享。
最高要求是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与幸福生活时,倘若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优先礼让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公司开展商事活动、缔结法律关系、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行为指南,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协议、广告(含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予以妥当解释的重要规则,还是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主要裁判思维。
就裁判依据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裁判者在面临裁判大前提(法律资源)空白时的困惑指明方向。
在公司法领域,倘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资源的确已经枯竭,法官或仲裁员实在无法发现其他更加具体而允当的裁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作为法理适用。但法官或仲裁员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时,应当慎之又慎,必须以竭尽其他裁判资源为前提,否则,容易滋生裁判权滥用甚至枉法裁判的道德风险。
《公司法》尚未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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