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代购、真三无,知假买假亦可获赔十倍,假代购可以报警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诗灵

  一、 定义

  1.保健品不是药品,保健品是指保健食品。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在中国大陆的一般称为保健品,在港澳台及国外一般称之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

  2.代购,释义为代理购买。通俗意思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国民法上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3.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

  二、案情介绍

  杨某在某宝网上开设店铺“某日本精品代购”。2018年10月17日,李某在杨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1)品名为POLA美白丸1盒,支出货款968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2)品名为POLA宝丽抗糖化丸1盒,支出货款1,284.42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李某在上述订单预留的收货地址均为“苏女士,XXXXXXX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西市街XXX号玛雅现代生活广场A座A15881SIYANLI思妍丽,000000”。

  2018年10月23日,杨某在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这个日本购买,没有中文标签哈”。上述涉案商品均从江西省景德镇市发货,李某分别于2018年10月20日、10月26日收货。李某收到的上述涉案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外包装上均显示贩卖者地址标注为“东京都品川区西五反田2-2-3”。

  三、争议焦点

  从上述案例来看,杨某与李某因网络购物合同而建立起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1)杨某提供的商品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与(2)杨某能否因李某明知上述商品存在问题而豁免其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1、李某在杨某在淘宝网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现货”商品,杨某因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并将该商品销售给李某,从而杨某成为该商品的销售者,而非基于委托而建立的代购关系。【是买卖关系,不是代购关系】

  2、杨某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办理过正常的进口手续以及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且是来源于我国相关行政部门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东京都地区,难以排除涉案商品的食品安全隐患。【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3、虽然李某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而购买,但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杨某不能以此豁免其赔偿责任。【保健品,知假买假,仍能获赔十倍价款】

  五、法律依据

  1、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归纳与启发

  最后,我们用一个问题来归纳一下我们今天法律讲堂的内容。

  问: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能获赔10倍么?

  答:这取决于职业打假人购买的是什么,如果是食品、药品,从目前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可知,答案是肯定,(2019)沪01民终1852号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印证了这一观点。如果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药品之外的普通商品,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法院不予支持3倍赔偿。但是,非职业打假人,为消费之目的,知假买假,是可以依法要求3倍(普通商品)或10倍(食品、药品)价款赔偿的。可见,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大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大家积极监督食品、药品的生产与经营者,保护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加大食品、药品的保护力度,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警示食品、药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事关百姓生命、健康安全,无小事!食品、药品企业合规,无小事!依法合规经营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利娟,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管理部高级律师,长期从事食品、药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消费者维权方面,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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