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杜某结婚之后,就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协助丈夫工作。但是,杜某的丈夫却一直限制杜某对家里财产的处分,认为杜某没有收入,就没有对财产的处分权。那么,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何权利?
律师解答
夫妻的财产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的。不论是一方收入多,另一方收入少;还是一方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另一方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归属问题。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权)。这一规定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是很有针对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高的权能,对财产的支配具有决定性意义。从历史上看,我国家庭中夫妻财产在形式上也是共有的,但对财产的处分却往往权操于夫。关于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关系与外界会通过债权债务、生产经营等渠道发生多方面的联系。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不仅要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也要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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