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在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开办了一家玩具公司。乙与该公司的市场开发部经理丙因工作原因逐渐产生了暧昧之情,双方以异性朋友关系相处、生活。在乙与丙一次酒店客房相会时被甲发现,甲报了警,在询问过程中,乙与丙都承认了婚外性行为的事实。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丙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1、无过错一方能否向造成夫妻离婚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原告甲要求丙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甲、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有过错方的配偶一方,不能是夫或妻以外的第三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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