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228条 时效按日计算,不按小时计算。
第2229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结束,时效即告完成。
第2230条 时效中止,暂时停止期间的进行,但并不取消已经经过的期间。
第2231条 时效中断,取消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并开始计算与原期间相同的新的期间。
第2232条 后延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时效中止或中断,均不得产生将消灭时效期间延长到至权利产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效果。
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第2226条、第2227条、第2233条与第2236条、第2241条第1款与第2244条所指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有关人的身份的诉讼。
摘抄书籍 《法国民法典》 罗结珍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6月第1版